恋爱期间的转账红包,分手后还能要回吗?

文摘   2024-10-22 17:26   贵州  


恋爱期间,男女双方经常会以转账、发红包的方式来表达爱意。恋爱时转账是“你侬我侬”,分手后便成了“秋后算账”“爱情账单”。

那么,恋爱期间的转账钱款性质如何认定,分手了是否能够要回呢?

 近日,兴义市人民法院郑屯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件。


案情回放


2016年3月,李先生与冯女士通过网络平台相识后确定恋爱关系。恋爱期间,李先生多次微信转账、发红包给冯女士共计10万余元,其中每笔转账超过1000元的共计8万余元,其余转款每笔均在1000元以下。

“赠与我的钱,为什么要还?”2022年上半年,双方分手,李先生要求冯女士返还上述10万元款项,冯女士认为该款项为双方恋爱期间李先生对其的赠与,不同意返还,李先生遂向兴义市法院郑屯法庭提起诉讼。

经审理查明,李先生与冯女士在恋爱期间的转账中,多次转账中有明确证据表明是李先生以结婚为目的向冯女士赠与,同时查明二人之间1000元以上的转账款项为84498元

法院认为原告李先生向被告冯女士转款金额在1000元以下的小额款项,未明显超出双方经济条件允许的范围内,应认定为李先生为示爱为目的而自愿支出的费用,属于一般赠与,款项已交付,不属于不当得利范畴,冯女士可不予返还。对于在1000元以上的转款,已超出一般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为表达爱意所作出的小额赠与范畴。双方在李先生无过错的情况下未能结婚,赠与所附加的条件消失,故构成不当得利,冯女士应予返还,法庭当庭判决被告冯女士限期返还原告李先生84498元。

目前,冯女士已履行全部案款,这起“爱情账单”纠纷得到了有效解决。

恋爱期间,为了增进感情互赠礼物、转账红包实属正常,但当浓情蜜意退却,感情生变后,曾经的金钱往来难免要算清楚,这时大家一定要分清小额赠与钱款的性质。

根据法律规定,情侣间的赠与一般可以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是一般性的无偿赠与,另一种是附条件的赠与。对于前一种,赠与完成后,赠与人不能再要求受赠人返还。但是在附条件的赠与情况下,如果赠与目的无法实现或者赠与条件不能成就,即使受赠人已经接受了赠与物,赠与人也有权要求予以返还。

以结婚为目的,支付金额较大款项的行为应认定为附条件的赠与,可视为彩礼。彩礼虽然是民风和习俗,但不能出现“天价”“巨额”彩礼,不得利用婚姻来索取彩礼。


兴义市人民法院

综合办公室采编

素 材:郑屯人民法庭
图 文:陆亚丽 张体美
编 审:张体美 陆亚丽
二 审:杨国富    
终 审:陈   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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