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辽宁省民政厅、省委宣传部、省委社会工作部等14部门联合出台《关于加强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拓宽养老服务人才供给渠道、加强养老服务人才教育培养、优化养老服务人才使用管理、健全养老服务人才评价机制、做好养老服务人才保障激励5项重点任务15项具体内容。《意见》多处明确使用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并完善评价和激励机制。
其中,在引导专业人才加入方面,《意见》提出,支持多渠道引进社会工作、康复服务、老年营养、心理咨询等方面专业技术人才及经营管理人才,提升居家社区机构养老服务综合能力和技术水平。
在优化机构岗位配置方面,《意见》要求,根据需要设置医疗、康复、社会工作、营养、心理咨询等专业技术岗位,配备具有相应职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才。
在健全人才使用机制方面,《意见》提出,鼓励在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定、质量评价、补贴支持等工作中,加大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技能人才配置情况所占评价权重。鼓励养老服务机构通过内设专业社会工作科室、设置专门岗位或与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合作等方式,支持社会工作专业人才为老年人提供服务。
在健全人才评价机制方面,《意见》明确,畅通养老机构中的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机制,符合条件的按相关规定参加相关职称系列(专业)评审,贯通领域符合技能评价条件的专业技术人才可按规定申请相应职业(工种)的职业技能评价。支持养老服务机构吸纳使用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鼓励现有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参加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评价和学历教育。鼓励在养老服务机构工作的老年社会工作者参加高级社会工作师评价。
关于加强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各市民政局、市委宣传部、市委社会工作部、发展改革委、教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税务局、老龄办,沈抚示范区社会事业局、发展改革局、财政金融局、党建工作部、规划建设和生态环境局、综合执法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和新时代人才强国战略,推动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落实民政部等12部门《关于加强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民发〔2023〕71号),加强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结合辽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眼于满足老年人多样化、多层次、高品质养老服务需求,以发展养老服务技能人才为重点,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需求导向、提高质量,广纳人才、为我所用,改革创新、健全机制等工作原则,全方位吸引、培养、用好、留住人才,打造一支规模适度、结构合理、德技兼备的养老服务人才队伍,为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人才支撑。
到2025年,以养老服务技能人才为重点的人才队伍规模进一步发展、素质稳步提升、结构持续优化,人才对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引领支撑作用明显增强。到2035年,支持养老服务人才发展的政策环境、行业环境、社会环境持续改善,养老服务人才培养、使用、评价、激励制度机制更加成熟定型。
二、重点任务
(一)拓宽养老服务人才供给渠道
1.引导专业人才加入。实施“春暖辽沈·惠企护航”保用工促就业助振兴系列行动,为有用工需求的养老服务市场主体和重点群体搭建对接平台,培育打造区域性养老服务品牌。支持养老服务机构开发就业见习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等青年从事养老服务工作。支持多渠道引进社会工作、康复服务、老年营养、心理咨询等方面专业技术人才及经营管理人才,提升居家社区机构养老服务综合能力和技术水平。挖掘家庭养老资源,支持符合条件的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参加照护培训等相关职业技能培训,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各市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以下均包含各市相关部门,不再列出)
2.支持跨领域人才流动。支持发展“物业+养老服务”“家政+养老服务”等模式,鼓励引导物业、家政服务等企业发挥常驻社区、贴近居民、响应快速等优势,与养老服务机构合作,引导人才转型从事养老护理相关工作。支持医务人员到医养结合机构(同时具备医疗卫生资质和养老服务能力的医疗卫生机构或养老机构)执业,并在职称评定等方面享受与其他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同等待遇。鼓励退休的医生、护士到养老服务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执业或提供技术指导、技能培训。培养服务于老年人生活照料、健康维护、精神慰藉、法律援助、休闲娱乐等方面的志愿者队伍,鼓励低龄健康老年人积极参与,增补养老服务人才资源。(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省卫生健康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3.突出农村人才供给。注重吸纳农村脱贫人口和监测对象到养老服务岗位就业。探索通过公开招聘增设公益性岗位等方式,重点从脱贫人口、农村低收入人员、剩余劳动力、留守妇女等群体中择优担任“护老员”,充实到农村互助幸福院等养老服务岗位。引导职业院校相关专业毕业生到农村地区从事养老服务。为符合返乡入乡创业人员提供创业贷款等支持,吸引更多养老服务人才返乡入乡发展养老服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农业农村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强养老服务人才教育培养
4.夯实专业教育培养。根据养老服务业发展需求,支持有条件的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下同)开设护理、老年保健与管理等养老类相关专业,特别侧重失能失智照护等急需紧缺领域,稳步扩大招生规模。整合优质高职资源,稳步发展养老服务职业本科教育。加强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层次养老服务人才培养,加大对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建设的支持力度,支持相关专业硕士、博士学位授权点建设,为养老服务行业培养输送更多高层次人才。(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5.强化技术技能培训。强化用人单位主体责任,采取集中轮训、岗位练兵、网络培训等多种方式,持续提升养老服务人才能力素质。养老服务机构、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以实际操作技能和职业道德为重点,探索建立岗前培训、技能提升培训和创业培训递进机制,将法律知识、职业道德、从业规范、质量意识等要求贯穿养老服务人才职业生涯全过程。支持相关院校开展养老服务类技能培训。支持养老服务机构申报国家级和省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按照有关规定获得一次性奖补。建立养老服务人才分级培训制度,省级每年培训养老服务技能骨干人才,各市、县级民政部门制订本地区养老服务人才培训计划,依照职业技能和岗位实际需要,开展养老服务人才培训提升行动。(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6.深化产学研融合衔接。推动养老服务人才培养培训模式创新,鼓励职业院校、普通高校与养老服务机构互设实习实训基地、培养培训基地。鼓励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参与举办养老服务类职业教育。支持养老服务机构与职业院校合作共建产教融合实训基地,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对符合条件的产教融合实训基地予以支持。积极探索“学历教育+职业培训+实习实训”三位一体养老服务人才培育模式,组织“订单式”“嵌入式”培训,推行新录用岗位技能培训、新型学徒培训、技师培训,实现教学培养与就业用人有效衔接。鼓励院校、机构等开展养老服务人才教育培养研究。(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优化养老服务人才使用管理
7.优化机构岗位配置。引导养老服务机构根据功能定位、目标群体、服务特色等,优化管理、专业技术、工勤技能等岗位配置。推动养老服务机构按照评定等级落实养老服务技能人才配比要求,特别是服务失能失智老年人照护配比。根据需要设置医疗、康复、社会工作、营养、心理咨询等专业技术岗位,配备具有相应职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才。支持配强养老院院长和人力资源、财务、质量等方面管理岗位,拓展养老顾问等岗位,探索引进职业经理人。依规配齐消防安全、食品安全、物业保障、维修维护、信息管理等工勤岗位。(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8.健全人才使用机制。引导养老服务机构立足用人实际,盘活岗位资源,支持技能骨干按规定竞聘到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鼓励技师以上养老服务技能人才在岗位上发挥技能、管理班组、带徒传技。鼓励在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定、质量评价、补贴支持等工作中,加大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技能人才配置情况所占评价权重。鼓励养老服务机构通过内设专业社会工作科室、设置专门岗位或与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合作等方式,支持社会工作专业人才为老年人提供服务。鼓励养老服务机构设立志愿服务站点,合理安排服务岗位,招募志愿者为老年人提供常态化志愿服务。(省委社会工作部、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9.加强诚信自律管理。督促养老服务机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等诚信经营,培育安全可靠、值得信赖的养老服务市场环境。督促养老服务机构制定员工守则,引导员工养成良好品行,提升职业道德素养和服务水平。发挥养老服务领域行业组织自律作用,制定行业职业道德准则,规范职业行为,积极协调解决养老服务纠纷。健全养老服务人才失信惩戒和守信褒扬机制,对于涉嫌严重违法失信的,及时报送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健全养老服务人才评价机制
10.完善技能等级制度。支持具备条件的养老服务企业实施由学徒工、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特级技师、首席技师构成的新八级工职业技能等级(岗位)序列,培养更多高级别职业技能等级的养老服务技能人才。按照国家规定落实养老服务职业技能等级与相应职称、学历的双向比照认定制度,探索研究学历教育、非学历教育学习成果与职业技能等级学分转换互认规则。(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省教育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11.拓宽职业发展通道。畅通养老护理员职业晋升通道,鼓励养老机构从一线养老护理员中遴选业务管理人员;畅通养老机构中的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机制,符合条件的按相关规定参加相关职称系列(专业)评审,贯通领域符合技能评价条件的专业技术人才可按规定申请相应职业(工种)的职业技能评价。引导护理学、康复治疗技术、中医养生保健等相关专业毕业生参加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从事为老服务工作。加强新职业开发和新工种设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省教育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12.推进职业水平评价。加快完善养老服务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社会化认定机制,规范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遴选确定、考核认定和证书颁发。支持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自主开展养老服务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评价。实施养老服务领域“学历证书+若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鼓励职业院校学生取得学历证书同时积极参加职业技能鉴定,获得相应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支持养老服务机构吸纳使用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鼓励现有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参加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评价和学历教育。鼓励在养老服务机构工作的老年社会工作者参加高级社会工作师评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民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做好养老服务人才保障激励
13.提高薪酬保障水平。强化养老服务机构规范用工意识,依法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可为员工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或补充医疗保险,建立基于岗位价值、能力素质、业绩贡献的薪酬分配制度。有条件的地区调查发布养老服务人才市场工资价位信息,引导养老服务机构合理确定养老服务人才工资水平,将工资分配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从事一线工作的员工倾斜。鼓励养老服务机构引进科技助老产品和服务,减轻员工劳动强度、改善工作条件;保障员工参加继续教育学习期间的相关待遇,建立继续教育与工作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等挂钩激励机制。(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14.落实相关补贴政策。按规定落实老年保健与管理等专业毕业生入职养老服务机构补助政策,每年按标准为符合条件人才发放补助。有条件的地区可建立民办养老机构养老护理员岗位津贴制度。探索将养老服务高技能人才纳入城市直接落户范围,其配偶、子女按有关规定享受公共就业、教育、住房等保障服务。打包打捆落实养老服务人才社保补贴、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等政策,营造养老服务人才在本职岗位安心发展的良好环境。(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民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15.加大褒扬激励力度。定期举办省级养老护理职业技能竞赛,在全省职业技能大赛、全省民政行业职业技能竞赛中设置养老护理等赛项,完善并落实获奖选手奖励、技能等级晋升等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技能人才按程序申报建设技能大师工作室。积极总结挖掘在养老服务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和经验做法,大力宣传养老服务人才先进事迹和职业精神,提升养老服务人才职业尊崇感和社会认同度。(省委宣传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加强党对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的全面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部门要把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作为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和加快推进新时代人才强国战略的重要内容,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才队伍建设总体部署,在“兴辽英才计划”中将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人才纳入遴选范围,推动出台一批吸引、培养、用好、评价、留住人才的政策措施。
(二)加强部门协同。民政部门要依托老龄工作和养老服务领导协调机制发挥好牵头作用,负责养老服务人才发展规划编制、政策标准制定、业务指导,协调落实相关发展支持政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协同推进养老服务技能人才、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支持完善养老服务人才职业水平评价、职业技能培训和激励政策措施。教育部门要加强养老服务相关专业人才培养,优化完善养老服务相关专业设置,支持有条件的院校开展养老服务人才技能培训。财政部门要协同完善养老服务人才保障激励政策措施。党委宣传、社会工作,政府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依职责做好有关工作。
(三)加强经费保障。各市要统筹利用现有资金渠道,按规定支持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养老服务机构招用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人才,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税收优惠、吸纳就业补贴等政策扶持。鼓励各类公益性社会组织、慈善组织加大对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支持力度。养老服务机构要按规定足额提取职工教育经费,重点用于员工岗位培训、继续教育补贴。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统一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辽宁省民政厅 中共辽宁省委宣传部
中共辽宁省委社会工作部 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辽宁省教育厅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辽宁省商务厅 辽宁省农业农村厅
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来源:辽宁省民政厅门户网站、中国社会工作,转载请注明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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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夏学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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