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真正监督了税收执法

学术   2024-09-20 12:04   北京  
决定书文号:*税稽罚﹝2024﹞**号
违法行为类型:南通**贸易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行政处罚内容:原行政处罚决定书(通税稽罚﹝2022﹞80号)作出对你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处罚款100000.00元的决定。
你单位提起行政诉讼,经过法院一审、二审,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南通市税务局稽查局根据规定决定对你单位处以罚款10万元,在法定量罚幅度内,未对你单位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也未提出不予没收的正当理由,行政判决书((2023)苏06行终674号)判决撤销南通市税务局稽查局的行政处罚决定。
南通市税务局稽查局重新作出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95434.00元,并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处罚款10000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2024-04-08
决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南通市税务局
法定代表人:肖*
备注: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胡晓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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