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川首次发出驾驶机动车禁止令

政务   2024-10-21 18:44   重庆  

无证驾驶机动车致人死亡 南川法院首次针对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发出驾驶机动车禁止令

案号:(2024)渝0119刑初200号

承办法官:郑文华

案例撰写人:路仲羽

基本案情

2024年1月,被告人肖某无驾驶证驾驶小型轿车,与行人杨某甲发生碰撞,致杨某甲当场死亡。案发后乘客鲁某报警,民警到达现场后肖某让乘客张某冒充驾驶员,被乘客王某当场拆穿。肖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赔偿被害人近亲属丧葬费7万元。经鉴定,被害人杨某甲符合创伤性休克死亡。经认定,肖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害人杨某甲的近亲属杨某乙向本院民事审判部门提起民事诉讼。本案审理期间,肖某与杨某乙达成赔偿协议,支付了部分赔偿款并取得谅解,杨某乙请求本院对肖某宣告缓刑。

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肖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肖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可从宽处理;赔偿被害人近亲属部分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肖某本次犯罪是过失犯罪,经社区矫正机构调查,宣告缓刑对肖某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宣告缓刑。被告人肖某无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后又无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对其适用驾驶机动车辆的禁止令。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肖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二、禁止被告人肖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驾驶机动车辆的活动。

典型意义

这是南川区首例针对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发出的驾驶机动车禁止令。禁止令制度是我国刑罚制度的一个重要创新,依法正确适用禁止令,可加强对管制犯、缓刑犯的监管,促进犯罪分子教育矫正,同时有效保护被害人、证人等人员的安全,维护正常社会秩序,更好地发挥缓刑的适用效果,对于进一步切实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充分发挥非监禁性刑罚在避免交叉感染、节约司法资源等方面有积极、重要的功能,对进一步推动和创新社区矫正工作的深入开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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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南川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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