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关电动自行车!景德镇查办一批违法案件!

政务   2024-11-13 16:37   江西  



      2024年,景德镇市市场监管局深入践行“监管为民”的理念,将涉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电动自行车等工业产品领域违法行为纳入“铁拳”行动重点打击任务,坚决落实有关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工作要求,严查电动自行车非法改装,严惩制假售假等违法行为,全力守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查办了一批违法案件。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景德镇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昌江区某车行销售未按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扩展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10月31日,景德镇市市场监管局对昌江区某车行销售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扩展电动自行车的行为,作出罚款5000元的处罚决定。

2024年7月30日,景德镇市市场监管执法稽查局连同昌江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据《景德镇市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方案》等相关规定,对昌江区某车行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在经营场所内销售的7台电动自行车,安装的蓄电池型号与产品合格证不一致。

经查,当事人为了销售便利,在未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的扩展的情况下,销售不符合与原获证产品蓄电池型号容量一致性的电动自行车。景德镇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近年来,电动自行车安全事故高发,导致巨大人身、财产损失。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充电器等关键元器件的安全直接决定了电动自行车的整车安全。电动自行车蓄电池为获得CCC认证电动自行车的关键元器件,应依法申请CCC认证证书变更。部分商家为了降低成本、获取利益,擅自销售未经变更认证的装配非原装蓄电池电动车,导致所售电动自行车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市场监管部门将进一步强化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严查违法行为,有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案例二:乐平市市场监管局查处乐平市某电动车经营部销售与认证书不一致的电动两轮摩托车蓄电池案


2024年5月9日,乐平市市场监管局对乐平市某电动车经营部销售与认证书不一致的电动两轮摩托车蓄电池的行为,作出罚款5000元的处罚决定。

2024年4月8日,乐平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乐平市某电动车经营部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其销售的电动两轮摩托车蓄电池规格型号与其《强制性产品认证车辆一致性证书》上标注的蓄电池型号不符。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但当事人在期满后仍未改正。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4月2日从浙江某电动车有限公司购进2部电动两轮摩托车时有原装蓄电池。当事人将原装蓄电池换到自己的电动两轮摩托车上使用,销售时换了其他型号的蓄电池。乐平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电动自行车安全是关系到人民安全出行的头等大事,也是社会关注的焦点。电动自行车销售单位私自用较为便宜的铅酸电池代替锂电池,或者用较为便宜的非原厂家电池代替原厂家配套的电池,以此降低成本。不合规格的电池容易破坏整车电气线路的安全性能,从而引发车辆线路过载、短路等故障,火灾事故的机率也相对增大。因此,消费者在购买电动车时要检查电池是否与证书一致,避免因电池不适配而引发事故。本案的查处有利于进一步规范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严防严管电动自行车安全风险,守护广大人民群众出行安全。


案例三:浮梁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浮梁县某车行未按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扩展,擅自销售电动自行车


      2024年10月21日,浮梁县市场监管局对浮梁县某车行未按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扩展、擅自销售电动自行车的行为,作出罚款5000元的处罚决定。

2024年8月8日,浮梁县市场监管局联合景德镇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来到当事人处检查,发现在该店的销售区域内有两辆电动自行车使用的蓄电池和充电器与《车辆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上标注的蓄电池不一致,且在安装使用后,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扩展。经查,上述两辆电动自行车是当事人于2024年7月24日从珠山区某电动车行购进,电池组另行购进加装,截至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涉案电动自行车尚未销售出去。浮梁县市场监管局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案例四:浮梁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浮梁县某摩托修理部未按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扩展,擅自销售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10月21日,浮梁县市场监管局对浮梁县某摩托修理部未按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扩展、擅自销售电动自行车的行为,作出罚款5000元的处罚决定。

2024年8月7日,浮梁县市场监管局联合景德镇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来到当事人处检查,发现在该店的销售区域内有两辆电动自行车使用的蓄电池和充电器,与车辆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上标注的不一致,且在安装使用后,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扩展。经查明,上述两辆电动自行车是当事人于2024年6月21日从景德镇市某电动车行购进,截至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涉案的两辆电动自行车尚未销售出去。浮梁县市场监管局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案例五:景德镇市昌江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昌江区某车行销售的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蓄电池与强制性认证车辆一致性证书不一致案


2024年10月10日,景德镇市昌江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昌江区某车行销售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蓄电池与强制性产品认证车辆一致性证书不一致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8月14日,景德镇市昌江区市场监管局对昌江区某车行进行检查,发现一台铃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其蓄电池型号、动力蓄电池生产者及充电器生产者与其《强制性产品认证车辆一致性证书》上标注的蓄电池型号、动力蓄电池生产者及充电器生产者不符。景德镇市昌江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案例六:景德镇市珠山区市场监管局查办珠山区某电动车行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8月7日,景德镇市珠山区市场监管局对珠山区某电动车行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的行为,作出罚款2099元的处罚决定。

2024年7月24日,景德镇市珠山区市场监管局在对珠山区某电动车行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店内销售的一辆电动自行车鞍座经卷尺测量为560mm。其鞍座长度不符合GB 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判定为不合格产品。景德镇市珠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电动自行车鞍座长度的规定是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 17761-2018)中的一部分,该标准明确规定了鞍座的长度不得超过350毫米。这一规定旨在确保电动自行车的安全性和合规性,避免因鞍座过长可能导致的安全隐患和不符合标准的问题。在实际应用中,一些电动自行车行可能会擅自加长鞍座,以迎合某些购车者的需求,但这违反了新国标的规定,属于非法改装行为。市场监管部门会对这类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以保障电动自行车行业的经营秩序和消费者的安全。


景德镇市融媒体中心出品


推荐阅读

 恢复原有班次!景德镇这趟客运班车时间调整!
 景德镇的他,成为中国好人!

推荐视频


责任编辑:俞   跃

校      对:刘   静

      核:陈俊绮

文章来源:瓷都市场监管


长按二维码下载景德云媒客户端看更多精彩内容

你的分享、点赞、在看
我都喜欢

景德镇发布
发布新闻资讯,传播瓷都动态,提供便民服务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