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0月31日,景德镇市市场监管局对昌江区某车行销售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扩展电动自行车的行为,作出罚款5000元的处罚决定。
2024年7月30日,景德镇市市场监管执法稽查局连同昌江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据《景德镇市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方案》等相关规定,对昌江区某车行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在经营场所内销售的7台电动自行车,安装的蓄电池型号与产品合格证不一致。
经查,当事人为了销售便利,在未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的扩展的情况下,销售不符合与原获证产品蓄电池型号容量一致性的电动自行车。景德镇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2024年5月9日,乐平市市场监管局对乐平市某电动车经营部销售与认证书不一致的电动两轮摩托车蓄电池的行为,作出罚款5000元的处罚决定。
2024年4月8日,乐平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乐平市某电动车经营部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其销售的电动两轮摩托车蓄电池规格型号与其《强制性产品认证车辆一致性证书》上标注的蓄电池型号不符。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但当事人在期满后仍未改正。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4月2日从浙江某电动车有限公司购进2部电动两轮摩托车时有原装蓄电池。当事人将原装蓄电池换到自己的电动两轮摩托车上使用,销售时换了其他型号的蓄电池。乐平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2024年10月21日,浮梁县市场监管局对浮梁县某摩托修理部未按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扩展、擅自销售电动自行车的行为,作出罚款5000元的处罚决定。
2024年10月10日,景德镇市昌江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昌江区某车行销售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蓄电池与强制性产品认证车辆一致性证书不一致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8月7日,景德镇市珠山区市场监管局对珠山区某电动车行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的行为,作出罚款2099元的处罚决定。
2024年7月24日,景德镇市珠山区市场监管局在对珠山区某电动车行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店内销售的一辆电动自行车鞍座经卷尺测量为560mm。其鞍座长度不符合GB 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判定为不合格产品。景德镇市珠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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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俞 跃
校 对:刘 静
审 核:陈俊绮
文章来源:瓷都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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