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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平安建设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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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山西省平安建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性质:地方性法规
审议通过:2023年7月29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
施行:2023年9月1日起
内容:共9章46条
平安建设三原则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
坚持共建共治共享
五个治理相结合
系统治理
依法治理
综合治理
源头治理
专项治理
八项职责记心间
各级国家机关,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以及其他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应当完善内部平安建设工作制度,明确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平安建设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公园、商业中心、大型活动举办场所以及公共交通、水电油气暖设施、通信设施等管理运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配备安防人员和设施设备,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防控能力。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依法开展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食品药品相关企业应当依法履行食品药品安全主体责任。
交通运输、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分别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加强对物流、寄递企业履行安全检查责任的监督管理,督促、指导物流、寄递企业落实安全检查制度。物流、寄递企业应当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收件验视、实名收寄、过机安检等规定。
教育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校园平安建设工作机制,防范校园欺凌,开展校园及周边综合整治。学校应当建立并落实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师生心理健康教育,按照规定聘任法治副校长,开展法治教育。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学校、家庭等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及时消除滋生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的各种消极因素,提高未成年人自我防范的意识和能力,为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有关国家机关应当相互配合,加强对电信企业、金融机构、互联网企业的监督管理,开展防范电信网络诈骗宣传教育,依法惩治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违法犯罪行为。
任何组织和个人使用网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利用网络从事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的活动,不得在网络上发布侮辱、诽谤、侵犯他人隐私等信息。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依法惩治利用网络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正常网络秩序。
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社会稳定风险防范工作协调机制,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机制。
各级妇女联合会应当会同有关国家机关建立健全婚姻家庭纠纷预防化解机制,依托家庭、村(社区)、单位、社会力量,预防化解婚姻家庭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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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 | 《条例》原文链接来源于山西政法,在此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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