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元年金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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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 言 /
近年来,私募基金“暴雷”事件屡禁不止。这一现象的背后原因复杂多样,既有市场环境的因素,也有私募基金自身运营的问题。首先,市场环境的惨淡是导致这一现象的重要原因之一。在经济下行压力加大、投资环境恶化的情况下,私募基金面临着投资难、盈利难、退出难的多重困境。
另一方面,部分私募基金在运营过程中对刑事合规风险的认识不足,这也是导致“暴雷”现象的重要原因之一。未能充分认识到合规风险的重要性,未能采取有效措施来预防和控制潜在的法律风险。在实际运营中,一些私募基金忽视了法律法规的要求,甚至采取了一些违规操作,最终酿成了大祸。这些违规操作不仅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也对整个私募基金市场的稳定造成了负面影响。
在私募基金领域较为常见的罪名当属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本文结合司法判决,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进行特征分析,以期为私募管理人在合规运营、规避刑事风险提供参考。
一、判断私募基金是否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标准
(一)非法性
指未经有关部门依法许可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公开性
指通过网络、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信息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在实务中,部分募集机构以线上举行的投资分析会的名义进行宣传活动,其在形式上公开要求必须符合一定条件才能参与讲座,但私下中却允许一名合格投资者带领数名其他“亲属”参与讲座,或直接对于线上讲座不做参与人员审核,上述行为很容易被认定具有公开性、社会性的特征,进而升高了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风险。上述案例中,同样存在口口相传,召开产品推介会等公开宣传的违规行为。
很多私募基金管理人为了获得市场竞争力,通常会与投资者签署“履约承诺函”、“回购协议”等,甚至产品合同已明确包含了“保本保息”的条款。有的虽未留下实质性的保本保收益证据,但在宣传过程中也会强调“公司实际上是按照预期利率发放利息,且公司未出现过不能兑付的情况”,以此来增强投资者对于“保本保息”的信心。微信聊天记录、PPT中的承诺收益内容甚至是投资者询问笔录中有关私募基金从业者口头承诺保本付息的证言亦是有效的定罪证据。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部分私募基金为了吸引更多的投资者,不仅显著超出了投资者人数的限制,而且未能充分履行对合格投资者的审查职责,导致众多实际投资者并不满足合格投资者的标准。面对这种情况,法院通常会判定这些基金的募集资金行为已经违背了私募基金的“私募”特性,实际上等同于向公众募集资金。
值得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二、结语
私募基金在运作过程中,可能会因为投资项目无法及时退出等原因,导致资金链断裂,从而引发暴雷。若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募集阶段存在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的违规操作,基金暴雷后极易被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始终以合法合规为前提,以保护投资者利益为核心,规范经营,稳健运作,从而有效避免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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