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他人拉货途中出了事故,
造成货物损失该谁赔?
近日,新干县人民法院审结了
一起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判决被告江某赔偿宋某9000余元。
2023年9月15日,原告宋某需从新干托运一批货物到广东省佛山市,遂通过某货运平台下单,经该平台介绍被告江某接单,江某接单后安排货车对案涉货物进行运输,双方约定运费2000元,货到付款。次日,被告江某承运的司机在运输途经广东省清远市附近的高速上发生交通事故,该事故共造成原告货物损失共计9464元。
原告宋某通过微信将具体的损失清单发送被告江某,被告江某对损失清单未提出异议,但以其目前经济困难为由一直拖欠货物损失未付。为此,原告宋某起诉至法院。
新干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宋某与被告江某通过某货运平台就案涉货物的运输方式、路线、目的地、价格等协商一致,双方之间形成货物运输合同关系。被告江某作为涉案货物运输的承运人,应按双方约定将原告托运的案涉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现被告江某承运的司机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案涉货物部分损失,被告江某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案涉货物的损失有原告提交的事故现场照片、退货清单、货物损失清单、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予以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院依法予以确认。为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零九条 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第八百一十一条 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
第八百三十二条 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造成损坏的,
由承运人承担赔偿责任。
承运人承担的是严格责任,
只要货物发生毁损、灭失,
承运人就应负法定责任,
除存在民法典规定的免责事由。
来源:新干法院民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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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制:敖清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