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合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面对民警执法,总有人不配合,公然挑衅,甚至对民警肆意辱骂、暴力对抗,挑战警察执法权威。一直以来,桑珠孜公安对辱警袭警、暴力抗击执法行为一律采取“零容忍”态度,为公安民警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提供强有力的支撑和保障。
11月4日6时,建设银行便民警务站接到群众上门求助,经了解,洛某醉酒乘车,到达目的地后拒绝下车,警务站民辅警多次劝告后,该男子在警务站内继续无视民辅警的劝说。为了防止事态的进一步升级,警务站民警要求双方当事人一同前往德勒派出所作进一步调查处理。在此期间,洛某多次言语挑衅和辱骂警务站民辅警。案发后,11月4日7时,桑珠孜区公安局督察大队迅速启用维权机制,联合德勒派出所开展调查取证工作。11月13日,桑珠孜区公安局对于洛某酒后阻碍民警正常执法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第十九条第(二)项,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对洛桑某某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法律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规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依据《公安机关维护民警执法权威规定》(公安部令第153号)相关规定,行为人实施侵犯民警执法权威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在服务群众时,人民警察有和风细雨之情;在打击违法犯罪时,人民警察更有雷霆万钧之势。
人民警察是法律的捍卫者,是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保护者,在执法过程中遭到拒不配合、暴力袭警、恶意投诉、诬告陷害时,公安机关将坚决“亮剑”,依法维护民警执法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