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新规来了!事关购房契税、电诈惩戒

文摘   2024-11-29 09:32   山东  


加大购房契税优惠、联合惩戒电诈、全面实施水资源费改税试点,2024年12月,一大波新规将施行,哪一项与你有关?


全国推广应用数电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的公告》,自12月1日起,在全国正式推广应用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下称“数电发票”)。

数电发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电子发票”的一种,是将发票的票面要素全面数字化、号码全国统一赋予、开票额度智能授予、信息通过税务数字账户等方式在征纳主体之间自动流转的新型发票。数电发票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联合惩戒电诈

公安部等四部门联合印发《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违法犯罪联合惩戒办法》(下称《惩戒办法》),12月1日起正式施行。

《惩戒办法》从落实实名制、完善信用体系建设、保护公民信息等角度出发,对“卡农”“号商”等涉诈黑灰产从业者给予适当惩戒。商业银行、支付机构对公安机关认定的惩戒对象实施以下措施:一是限制被惩戒对象名下银行账户、数字人民币钱包的非柜面出金功能;二是限制被惩戒对象名下支付账户业务;三是暂停为被惩戒对象新开立支付账户、实名数字人民币钱包。此外,有关被惩戒对象信息将被移送到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两高”发布司法解释 严打拒不执行犯罪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自12月1日起施行。

《解释》坚持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坚持实践需求、问题导向,严厉打击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拒不执行犯罪行为,切实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

关税法将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自12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同时废止。

作为我国制定的关税专门法律,关税法保持现行关税税制基本稳定、税负水平总体不变,完善现行制度和有关政策内容并上升为法律。随着关税法制定出台,我国现行18个税种中已有13个税种制定了法律,税收立法再进一程。

加大购房契税优惠

财政部等三部门发布《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自12月1日起执行。

公告提出,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降低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降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的公告》,将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降低0.5个百分点。公告自12月1日起施行。

调整后,除保障性住房外,东部地区省份预征率下限为1.5%,中部和东北地区省份预征率下限为1%,西部地区省份预征率下限为0.5%(地区的划分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

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将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经2024年9月18日国务院第41次常务会议通过,自12月1日起施行。两用物项出口管制工作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维护国际和平,统筹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完善两用物项出口管制管理和服务,提升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治理能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有关规定,商务部等四部门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自12月1日起实施。

实施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

《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经2024年8月19日国务院第39次常务会议通过,自12月1日起施行。

条例明确,国家实施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综合采取规划、土地、财政、金融等方面措施,保障城市公共交通发展,增强城市公共交通竞争力和吸引力。国家鼓励、引导公众优先选择公共交通作为机动化出行方式。

全面实施水资源费改税试点

财政部、税务总局、水利部发布《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下称《办法》),自12月1日起全面实施水资源费改税试点。

《办法》对水资源税的纳税人、计税依据、税额标准、税收优惠等税制要素作出了具体规定。水资源税的纳税人为直接从江河、湖泊(含水库、引调水工程等水资源配置工程)和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水资源税实行从量计征。水资源税根据水资源状况、取用水类型和经济发展等情况实行差别税额。国家统一明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资源税最低平均税额标准,具体适用税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同时,要求对取用地下水、水资源严重短缺和超载地区取用水从高确定税额。

允许外国自然人实施战略投资

商务部等六部门修订发布《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下称《办法》),自12月2日起施行。

修订后的《办法》主要是从五方面降低了投资门槛,旨在进一步拓宽外资投资证券市场渠道,发挥战略投资渠道引资潜力,鼓励外资开展长期投资、价值投资:一是允许外国自然人实施战略投资;二是放宽外国投资者的资产要求;三是增加要约收购这一战略投资方式;四是以定向发行、要约收购方式实施战略投资的,允许以境外非上市公司股份作为支付对价;五是适当降低持股比例和持股锁定期要求。


来源:中新经纬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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