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缴纳出事了!税务局下发通知!公司按需照工资总额缴纳社保!

职场   2024-11-25 10:46   上海  






很多企业为了节省人员成本,会按照最低基数给员工缴纳社保。这样真的可以吗?来看看这个稽查案例吧!


01


税局下达通知书

要求企业按照工资总额缴纳社保


最近,某公司收到一份由税务局下发的《社会保险费事项通知书》:

事由: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以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比例按时为全员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

告知事项:请你单位接到本通知之日起,为你单位员工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做好社保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

在日常工作中,很多公司为了节省人力成本都会选择按照最低工资给员工缴纳社保。

其实严格意义上来说,不是按照最低工资给员工缴纳社保,而是按照社保最低基数缴纳。(注意:最低工资≠社保最低基数)

这种做法通常来说是不合规的,除非员工的实际工资真的低于最低社保基数。



02


单位可以按最低工资缴纳社保吗?


根据《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文件的规定:

职工的社保缴费基数一般是按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或个人上月工资)来确定,职工工资越高,社保缴费基数就会越高。



同时,该文件也对缴费基数设置了天花板和木地板,具体来说:

下限:缴费基数低于各地规定的最低缴费基数(当地社平工资的60%),就按照最低缴费基数缴纳社保;

上限:如果缴费基数高于各地规定的最高缴费基数(当地社平工资的300%),就按照最高缴费基数缴纳社保。



注意:最低工资标准仅是法律规定的社保缴费最低限额,不是缴费基数,按这个标准缴纳社保是不合法的。

而且根据各省市的规定有所不同,部分省市也要求如果公司按照最低缴费基数给员工缴纳社保,员工离职后是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的。

一、深圳市

该指引中明确表示:

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应当依法要求用人单位缴纳,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要求之日起一个月内未按规定缴纳的,劳动者有权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但经济补偿的支付年限应从2008年1月1日起计算。

二、天津市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天津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指南》的通知明确表示: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建立社会保险关系、无正当理由停缴社会保险费,或者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不符合法律规定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对此有过错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应予支持。


03


企业都按照最低基数缴纳社保

后期需要补缴吗?


看看福建税务局的回复:

留言内容:

企业员工社保是否可以按最低缴交基数缴交,网上查询规定是按上一年的平均工资作为缴交基数,但是大部分的企业都是按最低缴交基数缴交,这样后期需要补缴吗?



回复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规定:“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

第二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

……

第四十四条 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

……

第五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

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

因此,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社保。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具体可以参考上述文件规定。




04


单位这样交社保

统统不合规


除了单位按最低基数给员工交社保是不合法的之外,下面这6个社保缴纳的误区,企业和个人也要避免。

误区一:员工可以自愿放弃社保?

《劳动法》、《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是法律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设置的强制性条款,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申请办理社保登记。

所以,不管用人单位采取什么办法和借口,也不管与劳动者如何约定,只要没有为劳动者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都属于违法行为。

误区二:试用期不用交社保?

《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申请办理社保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所以,企业在试用期间必须为员工缴纳社保。

误区三:不签合同就不用交社保?

实务中,有些用人单位会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为由拒绝为职工缴纳社保,岂不知,劳动关系的确定可不仅仅取决于一纸合同,只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个人与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社保就必须得交!

具体规定看下图: 


误区四:上下班路上摔伤都算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在上下班途中,收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可以被认定为工伤。也就是说,需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才能算是工伤:

1、需要在合理时间、合理路线上的“上下班途中”;

2、伤害是由“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造成的;

3、事故必须是“非本人主要责任”。

另外,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误区五:单位必须为法定代表人缴纳社保?

首先,法定代表人是代表公司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责任人。法定代表人是自然人,公司能否为法定代表人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取决于法定代表人与公司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

当公司法定代表人(又称法人代表)与公司构成劳动关系时,应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当公司法定代表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时,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其不属于社会保险的强制参保对象。

综上,需不需要给法定代表人交社保,关键看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误区六:可以委托其他单位代缴社保?

将社保挂靠别人公司,或者找人才资源服务公司代缴社保,几乎是很多失业朋友的备选之路。但是,这样缴纳社保是非常不靠谱的。

市面上多数社保代缴服务公司都处于灰色地带,所谓的“挂靠”社保,其实就是虚构劳动关系,然后骗保。

《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社会保险登记实行属地管理,开户和缴费单位应当是“用人单位",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委托第三方代缴职工社会保险不合法。



本文来源:财务第一教室,税务大讲堂,梅松讲税,税台,财务经理人,税务经理人,何博士说税,51社保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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