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将田某某纳入履行国防义务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施联合惩戒,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不得招录、聘用为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由区委组织部、区发展和改革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单位共同实施。
(二)自通报下达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办理田某某出国(境)手续,其个人户籍“服兵役栏”备注“拒服兵役”永久字样,由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实施。
(三)自通报下达之日起,两年内不得为田某某办理升(复)学手续,由区教育体育局实施。
(四)自通报下达之日起,取消田某某相关优抚优待政策,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实施。
(五)自通报下达之日起,对田某某处以2024年五华区家庭优待金(16100.00元)两倍的一次性经济处罚32200.00元(叁万贰仟贰佰元整)。罚款由西翥街道办事处3个月内追缴后上交区财政局。如当事人拒不执行,移交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自通报下达之日起,两年内不得给予田某某信贷优惠政策支持,由区财政局通报各金融机构实施。
(七)自通报下达之日起,两年内不得为田某某办理经商办企业手续,由区市场监管局实施。
(八)将田某某拒服兵役行为及惩处决定通报辖区各高校、昆明技师学院,各街道、各部门和群团组织,并在区级主要媒体平台上公告,由区委宣传部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