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推动打击整治
枪爆违法犯罪专项行动
吉安市泰和县公安局
扎实开展“缉枪治爆”宣传工作
教育和引导辖区群众充分认识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严重后果
动员群众主动上缴枪爆物品
近日
吉安泰和县石山乡的肖先生
拎着一个黑色塑料袋
冒雨赶至
泰和县公安局螺溪派出所
找到民警后
二话不说把袋子打开
里面赫然装着
手枪零件和子弹若干
这突如其来的举动
可把现场的民警“吓”了一跳
肖先生见状连忙解释道
“警察同志,
我是来主动上交这些东西的!”
10月23日
肖先生在整理过世亲属遗物时
无意间翻到一个包裹
这不看不知道
一看吓一跳
里面竟然装着
一些手枪零件和200余发子弹
经肖先生回想
其过世的亲属曾是
一名在部队服役多年的退伍老兵
这些手枪零件和子弹
很可能是亲属早年间
从部队带回
想起民警曾多次到辖区宣传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危害
于是肖先生
便马不停蹄的来到螺溪派出所
这就出现了开头的那一幕
民警将手枪零件和子弹妥善保管后
对肖先生主动上交的行为
给予了充分肯定
目前
手枪零件和200余枚各式子弹
均已移交给泰和县公安局
治安大队做安全处理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三条国家严格管制枪支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法律规定持有、制造(包括变造、装配)、买卖、运输、出租、出借枪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来源:泰和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