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商、律所及相关人员被监管警示!事出一IPO项目
财富
2024-11-04 19:34
陕西
关于对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及保荐代表人李某蔚、佀某昌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苏州明皜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项目保荐人;李某蔚,苏州明皜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项目保荐代表人;佀某昌,苏州明皜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项目保荐代表人。2023 年 6 月 30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受理苏州明皜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皜传感、发行人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申请,后发行人撤回申报文件,2024 年 6 月 4 日本所决定终止其发行上市审核。经查明,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证券或保荐人)作为明皜传感项目保荐人,李某蔚、佀某昌作为指定的项目保荐代表人,在保荐工作中存在以下保荐职责履行不到位的情形。根据招股说明书,发行人报告期为 2020 年度至 2023 年 6 月30 日,报告期内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吴念博等 3 人。其中,吴念博通过持有发行人股东苏州通博电子器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通博)股份,间接控制发行人 7.97%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发行人提交本次发行上市申请时出具股东信息披露专项承诺称,截至申报时不存在股份代持、委托持股等情形。经查明,根据审核问询回复,发行人股东苏州通博在报告期前存在若干自然人委托吴念博代为持有苏州通博股权的情形。2019 年 7 月,部分隐名股东与吴念博签署书面协议,约定向吴念博转让代持股份并解除委托持股关系、转让价款分期支付,另有部分股东与吴念博口头约定了相同事项。2023 年 5 月,吴念博陆续向隐名股东结清股权转让款,但部分口头约定的隐名股东股权转让款直至提交发行上市申请后(2023 年 7 月)才予以结清。前述股权代持相关事项申报时未在招股说明书中进行披露。保荐人对发行人股东股权是否清晰,申报文件披露信息是否真实、完整、准确负有全面核查验证的责任。保荐人未能对明皜传感项目股权清晰情况予以充分关注及审慎核查报告,履行保荐职责不到位。李某蔚、佀某昌作为项目保荐代表人,对此负有直接责任。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以下简称《审核规则》)第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等有关规定。鉴于前述事实和情节,根据《审核规则》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四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本所决定采取以下监管措施:对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及李某蔚、佀某昌予以监管警示。当事人应当引以为戒,采取切实措施进行整改,对照相关问题进行内部追责,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提交经保荐业务负责人、质控负责人、内核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的书面整改报告。在从事保荐业务过程中,当事人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保荐业务执业规范和本所业务规则等规定,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认真履行保荐职责,切实提高保荐工作业务质量。关于对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及签字律师刘某颖、聂某龙、丁某峰、刘某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苏州明皜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项目律师;刘某颖,苏州明皜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项目签字律师;聂某龙,苏州明皜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项目签字律师;丁某峰,苏州明皜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项目签字律师;刘 某,苏州明皜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项目签字律师。2023 年 6 月 30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受理苏州明皜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皜传感、发行人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申请,后发行人撤回申报文件。2024 年 6 月 4 日,本所决定终止其发行上市审核。经查明,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世纪同仁所或发行人律师)作为发行人律师,刘某颖、聂某龙、丁某峰、刘某作为指定的签字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存在以下职责履行不到位的情形。根据招股说明书,发行人报告期为 2020 年度至 2023 年 6 月30 日,报告期内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吴念博等 3 人。其中,吴念博通过持有发行人股东苏州通博电子器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通博)股份,间接控制发行人 7.97%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发行人提交本次发行上市申请时出具股东信息披露专项承诺称,截至申报时不存在股份代持、委托持股等情形。经查明,根据审核问询回复,发行人股东苏州通博在报告期前存在若干自然人委托吴念博代为持有苏州通博股权的情形。2019 年 7 月,部分隐名股东与吴念博签署书面协议,约定向吴念博转让代持股份并解除委托持股关系、转让价款分期支付,另有部分股东与吴念博口头约定了相同事项。2023 年 5 月,吴念博陆续向隐名股东结清股权转让款,但部分口头约定的隐名股东股权转让款直至提交发行上市申请后(2023 年 7 月)才予以结清。前述股权代持相关事项申报时未在招股说明书中进行披露。发行人律师对发行人股东股权是否清晰,申报文件披露信息是否真实、完整、准确负有核查验证的责任。发行人律师未能对明皜传感项目股权清晰、稳定情况予以充分关注及审慎核查报告,履行职责不到位。刘某颖、聂某龙、丁某峰、刘某作为签字律师,对此负有直接责任。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以下简称《审核规则》)第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等有关规定。鉴于前述事实和情节,根据《审核规则》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四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本所决定采取以下监管措施:对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及刘某颖、聂某龙、丁某峰、刘某予以监管警示。请世纪同仁所及相关律师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深入排查,举一反三,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执业质量。请世纪同仁所在收到决定书后 20 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提交经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律师事务所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和本所业务规则,对出具专业意见所依据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切实保证申报项目的信息披露质量。声明:本公众号致力于好文推送,版权归属原作者所有!所发文章仅供参考交流,请勿依照本订阅号中的信息自行进行投资操作,若不当使用相关信息造成任何直接或间接损失,需自行承担全部责任。投行入群添加微信:E1092120015(非投行勿扰),业务及推广添加微信:M1092120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