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公安交警曝光交通事故典型案例!

政务   2024-11-19 23:34   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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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提升全民交通安全意识、文明意识和法治意识,切实提高驾驶人遵守交通法律法规的自觉性,从源头上消除安全隐患,全力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营造安全、畅通、文明、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公安交管部门持续开展“五大曝光”行动。现将近期“交通事故典型案例”予以曝光。



交通事故典型案例




案例一

11月6日7时许,智某某驾驶三轮电动车由东向西行驶至康保县城关小学路口闯红灯通过时,与由北向南行驶李某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智某某受伤,双方车辆均受损的交通事故。

当事人智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之规定。

当事人李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

依据相关规定,智某某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某负该事故的次要责任。


案例二

11月6日14时许,刘某某骑电动自行车搭载李某某在张家口市桥东区五一路街道建国路由北向南逆向行驶至广电门口时,与赵某某驾驶的小型汽车右转弯时发生碰撞,造成刘某某、李某某受伤,双方车辆均受损的交通事故。

当事人刘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之规定。

依据相关规定,刘某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某、赵某某无责任。


案例三

11月13日19时许,李某某驾驶小型轿车在张家口市桥西区古宏大街与西坝岗路交叉路口由东向西行驶左转弯闯红灯通过路口时,与沿西坝岗路由南向北骑电动自行车行驶的黄某某发生碰撞,造成黄某某受伤,双方车辆均受损的交通事故。

当事人李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之规定。

依据相关规定,李某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黄某某无责任。



张家口公安交警提醒

交通事故猛如虎,生命安全大如天。请广大驾驶人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摒弃交通陋习,抵制交通违法。同时希望每一位交通参与者,能够引以为戒,安全出行。


来源:张家口公安交警

编辑:常添媛

责编:兰燕捷

审核:于   茜

校对:李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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