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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改善我县空气环境质量,有效降低高排放车辆污染,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决定对国三及以下柴油货车采取限制通行区域和通行时间的交通管理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通行管理对象
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的柴油货车,本通告中的货车包括全部种类载货汽车、挂车、半挂车、专项作业车等。执行紧急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除外。
二、通行管理措施和时间
分两个阶段实施通行管理措施。
第一阶段:自2024年11月1日0时起,全天禁止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的柴油货车在以下区域内通行:
合溪新港路(含明珠路以东)-长兴大道(不含)-图影大道(含长兴大道以西)-长吕路(含蚕丝路以北)-宾南路(含)-明珠二路(含)-海兴路(含)-光明路(含三里桥以北)-人民南路(含)-车站路(含)-紫金路(含公铁立交以北)-解放西路(含)-回龙山路(含)-长水路(含)-学苑路(含)-合溪新港路(含)所合围的区域。
第二阶段:自2025年11月1日0时起,全天禁止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的柴油货车在长兴县行政区域内通行。
三、法律责任
上述各类车辆应自觉遵守本通告规定,提前规划行驶路线绕开禁行区域。对于违反本通告规定通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四、其他管理规定
1.长兴县实施的柴油货车限行区域对本县行驶的非浙E车辆同等有效。
2.机动车排放标准可登录机动车环保网进行查询https://www.vecc.org.cn/。
3.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柴油货车排放标准确认等问题解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违反通行管理车辆查处、标识标线完善等问题解释。
4.县政府可根据区域内大气污染实际情况,适当调整柴油货车通行管理措施。
本通告自2024年11月1日0时起施行。
来源:长兴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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