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钢瓶管理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河南省城镇燃气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23-2021)的有关规定,为切实加强我县瓶装液化石油气市场的安全管理,规范液化石油气钢瓶(以下简称气瓶)的充装、销售、配送等行为,消除安全隐患,确保气瓶的安全使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气瓶充装单位(以下简称企业)应当采购取得制造资质的单位制造的、经监检合格的气瓶及阀门,气瓶应当具有本企业的标志,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气瓶使用登记等手续。
二、企业只能充装本单位办理使用登记的气瓶以及使用登记机关同意充装的气瓶,严禁充装未办理使用登记、非自有产权的气瓶以及未经定期检验合格、非法改装、翻新、报废的气瓶。
三、企业向气体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同时应当提供安全用气使用说明,对气体使用者进行气瓶安全使用指导,并且对所充装气瓶的安全性负责。
四、用户需要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可采取向企业租赁气瓶的方式购气,用户液化石油气气瓶存在过期情况的,用户可与企业共同协商办理气瓶产权置换手续,由企业通过市场价收购方式置换成企业自有产权气瓶。用户气瓶超过报废期的,企业一律不得充装燃气,由企业统一回收后交由气瓶检验机构集中予以报废处理。严禁个人自行对气瓶进行报废处理。
五、企业自有产权气瓶的购置(含置换)、管理、检测、报废等费用均由企业承担,纳入生产经营成本。
六、企业自有产权气瓶应统一标志、统一安装二维码标签,2025年1月1日起取消用户自提购气方式,气瓶充装和销售信息统一纳入气瓶信息化管理系统。
七、企业应当与用户签订气瓶租赁协议和供气合同,约定气瓶的租赁、使用、退瓶和充装等相关服务内容及费用。用户终止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时,应退回租赁气瓶。
八、县城市管理部门应加强企业配送管理,督促企业送气工做好入户随瓶安检工作,加大对市场上无证经营瓶装液化石油气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执法检查和处罚力度。
九、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企业气瓶充装活动的监管,并要求企业将气瓶纳入气瓶充装追溯系统,确保每只钢瓶去向可溯源。依法打击市场上销售不合格的瓶、管、灶、阀等违法经营行为。
十、县公安部门对扰乱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等行为,及时依法处置;严厉打击“三黑”(黑气贩、黑气瓶、黑窝点),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充装企业应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河南省瓶装液化石油气管理办法》(试行),企业违反本通告规定擅自充装非自有产权气瓶的,将严格依法查处;涉事送气工将记入不良行为记录。
十二、本通告自2025年1月1日起在商城县县域范围内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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