芦溪生态环境局始终坚持严的主基调,持续加大生态环境执法力度,精准查处生态环境违法案件,营造公平竞争的良好营商环境。为进一步引导企业自觉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主动落实环境保护和减污降碳措施,充分发挥警示震慑作用,现将2起生态环境领域违法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一、芦溪县某食品加工厂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案
2024年3月28日,萍乡市芦溪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自行监测要求对废气排口DA001有组织废气(1次/半年)开展自行监测。当事人的行为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规定。依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及《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的规定,对该单位作出罚款8.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目前,该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已整改。
二、芦溪县某养殖场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畜禽养殖场即投入生产、使用案
2024年8月30日,萍乡市芦溪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新建的规模化养殖场项目在配套的沼液池、沼气池、除臭水帘等环保设施不合格的情况下投入生产使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或者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依照《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及《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的规定,对该单位作出罚款6.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目前,该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已整改。
来源 | 芦溪生态环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