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算协议应对签字各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签字人应该明白其中的法律后果,签字以后以自己被胁迫等理由否认结算内容,能否获得支持?针对这一问题,博白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例。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九条,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第九百二十七条,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给委托人。
《项目资金支出明细》属于结算单性质的协议,上面清晰载明的内容是许某挪用了具体款项数额,作为有完全民事责任及判断力的成年人,在此结算单上签字确认的事实,很难否认,各方当事人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约履行合同约定。
来源:博白县法院(作者 | 赖振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