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事业单位岗位聘用管理制度,加强和改进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工作,日前,自治区人社厅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事业单位岗位聘用管理办法(试行)》。其中提到,事业单位岗位等级实行能上能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或者直属事业单位党委(党组)研究,并确定所降低的岗位等级:
(一)不能胜任岗位职责要求或者完成岗位工作任务的;
(二)长期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三)工作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四)年度考核结果确定为不合格档次或者连续2年确定为基本合格档次的;
(五)受到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竞聘上岗中有降低岗位等级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