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11月19日宜春、广东、贵州、上海发布公告

科技   2024-11-19 17:04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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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发布采购公告

【宜春】方案背景介绍

【广东】做好集采执行

【贵州】调整交易价格

【上海】集采目录发布

 

宜春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药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的决策部署,推进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制度改革,统一规范全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行为和交易管理,规范实施标准,降低企业交易成本,有效预防遏制药品和医用耗材购销领域不正之风,改善行业生态,引导医药企业公平竞争与医疗机构规范使用,实现采购价格明显降低,减轻人民群众就医负担。结合我市实际,我局起草了《宜春市推进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议价采购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本次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11月15日-12月15日。如有意见,请通过邮寄、电子邮件等形式向市医疗保障局反馈,并注明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宜春市医疗保障局医药服务管理科(江西省宜春市宜阳大厦中座730室)

邮政编码:336000

电子邮箱:ycsyyjc@163.com。

宜春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11月15日

(具体附件见泰茂公司网站:http://www.ylqxzb.com)


宜春

一、出台背景

实施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战略决策部署,是推进我市三医联动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药品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开展以来,得到了全社会普遍认可,目前我市全面落实国家、省集采中选结果,集采中选药品价格平均降幅超53%,最高降幅达97%,医用耗材平均降幅77%,最高降幅94%,全社会希望更多质优价廉的药品和医用耗材实施带量采购;另一方面,调查发现,虽然自2018年集中带量采购政策执行以来,集采产品覆盖面逐步扩大,但2024年我市医疗机构集采产品金额占医疗机构全年采购金额占比还相对较低,药品和医用耗材价格还有很大的降价空间。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实施意见》明确规定,在国家、省级集中带量采购品种范围以外,可以指导有条件、基础较好的设区市组成区域采购联盟,开展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为贯彻落实好文件精神,充分发挥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议价采购在我市深化医药服务供给侧改革中的引领作用,进一步规范全市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行为,以切实挤压药品和医用耗材虚高水分、降低采购价格、减少患者支出。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宜春市推进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工作实施方案》。

二、政策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号)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2号)

3.《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实施意见》

三、主要内容

全文共包括总体要求、覆盖范围、主要内容、政策衔接、监督考核、工作要求六个部分18条内容。主要包括:

(一)产品范围。国家组织谈判、国家集采、江西集采及江西省所参与的其他联盟集中带量采购以外的品种(产品),原则上为全市公立医疗机构临床用量大、采购金额高且竞争较为充分的品种(产品),采取分类别、分批次逐步实施的方式。具体采购品种(产品)由市卫健委会同市医保局,根据实际用量、采购金额和临床需求等因素,结合国家和省集中采购方案组织专家论证确定。

(二)医疗机构范围。以全市公立医疗机构为集中议价采购主体,组成采购联盟。鼓励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参与。

(三)建设全市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供应管理平台。建设集产品挂网、招标、采购、信息采集、分析、结算、监测等功能于一体的规范化的全市药品和医用耗材供应管理平台。

(四)强化政策协同。实行货款的统一结算支付,议价带量采购中选产品由医保经办机构统一代为结算货款。建立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完善守信承诺、信用评级和市场准入退出机制、失信行为有奖举报制度。强化医药集中议价采购与价格调整政策衔接联动,通过集中议价采购降低费用腾出的利润空间,用于理顺医疗服务价格比价关系,优化医药费用结构。

(五)明确责任分工。市医保局负责组织开展全市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议价采购工作,制定实施细则,做好中选产品在医疗机构的监督使用工作,并牵头组织具体实施;市卫健委负责做好议价产品目录的遴选、专家库的建立和配合做好中选产品在医疗机构的监督使用工作;市财政局负责保障议价采购所需资金并履行资金监管相应职责;市审计局负责对医疗机构和医保基金的使用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并就审计发现的问题提请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进行研究督促整改;市市监局负责对参加集中议价采购的生产经营企业及其申报产品的资质进行审核,加强产品质量监管,保障质量和安全;市行政审批局负责对议价采购招标过程的业务指导,配合市医保局做好全市医用耗材的集中采购工作;相关公司负责遴选第三方服务及药品耗材供应链管理平台,完成全市药品和耗材集中议价采购供应管理平台的构建、运行和维护。


广东

各地级以上市医疗保障局,各相关企业:

根据国家组织高值医用耗材联合采购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耗材联采办”)《国家组织骨科脊柱类耗材集中带量采购文件(GH-HD2022-1)》、《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家组织骨科脊柱类耗材集中带量采购执行工作的通知》及《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国家组织骨科脊柱类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通知》(粤医保发〔2023〕7号)相关规定,脊柱类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周期为3年,以我省中选结果实际执行日2023年3月15日起计算,首年采购期已于2024年3月14日结束,为做好第二、第三采购年有关中选结果的采购和使用工作,现就相关事宜安排如下:

一、合同签订

医疗机构应严格履行合同要约,按要求完成各年度协议采购量。未完成首年协议采购量的医疗机构,需在登记系统内上传经分管院领导签字的未完成理由盖章件。未完成的量累计到周期内下一年度,医疗机构在尊重临床实际的前提下,确保协议量的完成。

医疗机构无需重新报量,原则上采购周期内总采购量应为首年协议采购量的3倍,每年度协议采购量不低于前一年整体实际使用量的90%,不低于同中选企业上年协议采购量。如医疗机构因特殊原因下调采购量的,须提交书面说明材料及需调整的采购量至属地医保部门,审核确认后统一送省医保局。

二、执行时间及要求

第二采购年:2024年3月15日-2025年3月14日,自2024年3月15日起至发文之日医疗机构中选产品的采购量一并纳入第二年度协议量统计。

第三采购年:2025年3月15日-2026年3月14日。

医疗机构应优先使用中选产品,鼓励企业按中选价格供应非中选产品系统,中选企业非中选产品系统(包含未投标产品、新获批产品),接受按照不高于中选价格供应的,在医疗机构考核时不视为非中选产品系统。

三、工作要求

各地各单位要加强协议续签工作的组织领导。请相关采购平台组织采购各方续签合同。有关医保基金预付、货款结算等相关要求请按照“粤医保发〔2023〕7号文”执行。各地医保部门要督促医疗机构做好合同签订并做好后续监管工作,确保采购期内完成协议采购量。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2024年11月18日

(具体附件见泰茂公司网站:http://www.ylqxzb.com)


贵州

各相关企业、医疗机构:

近期,南微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23家企业,在贵州省医疗保障信息平台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提交了2173个耗材的降价申请,价格调整表详见附件。调整后的价格于2024年11月20日起正式执行,请各相关医疗机构按下调价格采购和使用。

贵州省医疗保障局

2024年11月19日

(具体附件见泰茂公司网站:http://www.ylqxzb.com)


上海

各相关医疗机构:

为持续做好本市国家组织脊柱、省际联盟口腔种植体及关节骨水泥集中带量采购落地执行有关工作,现下发集采目录,详见附件。

上海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

2024年11月19日

(具体附件见泰茂公司网站:http://www.ylqxzb.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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