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夏季治安打击整治行动中,侯马市公安局始终对各类案件保持高压严打势态,精准出击、持续发力,以强有力措施,坚决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稳定。近日,路东派出所查处1起寻衅滋事案件,依法行政拘留1人。
2024年8月21日零时,侯马市公安局路东派出所接到群众报警称,在某台球厅门口发生一起未成年人被殴打事件。接到报警后,值班民警迅速前往现场处置,经了解,违法行为人李某骑电动车经过台球厅门口时,偶遇未成年人崔某与其朋友交谈,该李下车无故对未成年人崔某进行殴打。依据现场调查及相关证据材料,确定李某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路东派出所依法处以李某行政拘留十二日的处罚。
寻衅滋事罪是指行为人实施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等行为,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了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损害结果,从而构成的犯罪。
构成“寻衅滋事”的常见行为有哪些?
我们常见的涉嫌构成寻衅滋事的行为主要有: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寻衅滋事罪”将受到什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斗殴的;(二)追逐、拦截他人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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