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银行账户里的钱是我的吗?

时事   2024-11-18 10:27   河南  

乙公司欠付甲公司货款70万元
乙公司实际控制人林某汇入乙公司账户内资金75万元
但因林某与丙公司有另案纠纷
另案法院根据丙公司的申请
裁定冻结了
林某汇入乙公司账户内的上述75万元
期限为一年
由此导致乙公司不能给付甲公司货款
甲公司向商丘市梁园区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乙公司支付货款及赔偿损失



01
判决结果


商丘市梁园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因货款被另案法院冻结,可待该款被解除冻结后予以支付,故判决乙公司给付甲公司70万元,于另案法院解除冻结后3日内履行完毕。甲公司不服,向商丘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商丘市中级法院认为,林某与丙公司之间的纠纷与本案无关,金钱系具有高度可代替性和普遍使用性的种类物,由于货币的特殊性使其难以特定化,在林某将资金汇入乙公司的账户后,即属于乙公司所有,乙公司账户部分资金被另案法院冻结,并不能免除本案乙公司向甲公司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今年3月,商丘市中级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乙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甲公司支付货款70万元。



02
法官说法


货币系种类物,货币的特殊性使其难以特定化,其归属一般以“占有即所有”原则判断。打入接受货币公司账户的资金即应确认为接受货币公司的财产,但在开立特定账户存放保证金、账户被采取保全措施期间被“误付款”等情形下,该笔资金可能具有特定化表征的除外。
本案涉及的是甲公司和乙公司的纠纷,75万元被冻结系因乙公司实际控制人林某与丙公司的纠纷,该纠纷与本案无关,乙公司负有支付甲公司货款的义务,该义务不因另案纠纷被免除,且75万元货款未被特定化,不能认为系乙公司支付给甲公司的货款,一审法院判决待75万元被解除冻结措施后偿还给甲公司系附条件的履行义务,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来源:河南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王玥 通讯员 龚凯栾 刘莹莹
编辑:张弦 程梦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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