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紧抓住实际控制人这个关键。按照“谁投资、谁受益、谁负责”严肃追究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法律责任。
要求强化队伍建设,建立责任倒查机制,严格落实“谁检查、谁签名、谁负责”,切实提升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强烈意愿和能力水平。
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依法严肃追责问责。
一是建立健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和自查自改常态化机制。二是突出自查自改重点。
一是用好专业人,各地要配齐配强专业执法人员。二是去到关键时,采取“四不两直”、明查暗访、突击夜查、杀“回马枪”等方式,检查企业真实生产状况。三是瞄准风险点,充分做好风险分析研判。四是打到要害处。采取停产整顿、通报曝光、追责问责、行刑衔接、联合惩戒等手段,严厉打击企业违法行。
一是完善重大事故隐患整改销号制度,在重大事故隐患消除前盯住不放,督促整改销号。二是坚持执法与服务相结合,针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难点问题和重大事故隐患,落实专人指导帮助矿山企业解决具体问题。
推动各地和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形成工作合力,严厉打击“七假五超三瞒三不两包”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特别是对隐蔽采掘工作面、整合技改期间偷采、拆除破坏监控设施设备等故意逃避监管的行为,发现一起严肃查处一起。
一是查什么。要重点查处隐瞒工作面作业、整合技改期间偷采、安全监控系统造假、违规分包转包等四类重大违法 违规行为。二是怎么查。用好安全监控、人员定位、用电监测等信息化系统。三是查到怎么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有关规定,责令停产整顿;主要负责人涉嫌犯罪的,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是加大信息公开力度。二是创新举报方式方法。三是闭环举报信息管理。四是及时兑现举报奖励。
一是强化协调联动。二是加大提请关闭力度。对无证照或者证照不全从事生产的,3个月内2次或者2次以上发现有重大事故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依法依规提请地方政府予以关闭。
一是做实隐蔽致灾因素普查。二是用好普查成果。各级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严格按照 “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督促矿山企业调整灾害设防等级。
对探放水造假、禁采区采掘作业、极端天气不撤人等3类情形按重大事故隐患严格处罚。一是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二是严格分区管理。三是严格落实紧急撤人制度。
一是严格按照设计施工。二是加强监测监控。矿山企业要按规定进行边坡和排土场稳定性分析和评价,加强对重点边坡的监测监控,加快实现在线安全监测。三是加强自查自改。发现边坡地质构造发育,出现变形、滑坡征兆的,矿山企业要立即停止作业,落实压帮、削坡、注浆等工程治理措施。
明确“五职”矿长、“五科”技术人员的学历背景、专业能力、工作经历,让专业的人干专业的活。
一是加强矿领导安全教育培训。二是加强从业人员岗前培训。三是提升从业人员应急能力。
一是加强培训机构执业能力检查。二是加强安全培训管理。完善安全培训的频次、内容、范围、时间、考核等,切实提高培训考核的针对性、实效性。
要提高煤矿、非煤矿山准入标准。各地要结合实际,出台制度规定,进一步提高铁、铜、金、石灰石等重点矿种最小开采规模和最低服务年限。
一是严格设施设计审查。二是严格安全生产许可。三是严格复工复产验收。对违反程序、降低标准、把关不严、弄虚作假的,必须推倒重来,并按照“谁验收、 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一是细化督政手段。多约谈、多通报、多发督促函、多暗访、多曝光,以国家监察责任的落实强力推动属地责任和企业责任的落实。二是完善督政机制。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各省级局要当好地方党委和政府矿山安全“吹哨人”,让地方主要负责同志掌握矿山安全真实状况。三是强化督政力度。
一是严格事故信息报送,在规定时限内及时上报。二是用好信息化手段。建立入井人员唯一性识别、活动轨迹动态监测等技防系统,让瞒报行为“无处藏身”。三是完善事故举报核查机制。各地要加大事故举报奖励力度,用好提级调查工作机制和联合惩戒工作手段,严厉打击瞒报谎报事故行为。
一是加强重大事故查处挂牌督办。二是发生亡人事故必须停产整顿。三是发生较大以上事故必须进行智能化改造。四是严格中介机构责任追究。
一是将宣教融入日常。让安全警钟时刻长鸣、时刻回响。二是制作警示教育片。按照“谁组织调查、谁开展警示”的原则,对较大以上事故制作警示教育片。三是加大典型案例曝光力度。事故结案后,及时向社会公布事故调查报告,在主流媒体发布典型事故案例,督促地方和矿山企业吸取事故教训。
消息来源: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官微
微信编辑:刘 华
责任编辑:刘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