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执行不能的
那些事
司法实践中,我们最大的愿望就是全额执行到位,但有一种无奈叫“执行不能”。
以下案件就属于这种情况:
张某出生于2002年,老家在东北农村,因家庭状况不佳,高中辍学后来苏州务工,收入仅能维持日常生活开支。2021年9月8日,年仅19周岁的张某遭遇交通事故受伤,为治疗东拼西借花费几十万元,因生活不能完全自理致六级残疾,终身依赖残疾辅助器具,家庭状况因此雪上加霜,后续治疗还要花费大量费用。向法院起诉后,法院判决交通事故责任人王某、梁某、黄某赔偿张某各项损失共计170万余元。该案进入执行后,法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进行查询,并进行实际现场调查,在穷尽调查措施后,仅发现上述三名被执行人名下零星存款且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属于典型的“执行不能”。
对此,我院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考虑到申请执行人的特殊情况,决定给予其司法救助,以解其燃眉之急。申请执行人在收到上述救助款之后,真诚感谢法院对其的救助,帮助其渡过难关,该案虽陷入“执行不能”,但是使其感受到了司法的温度,为其点亮了希望之光。
法官说法
什么叫“执行不能”?“执行不能”后怎么办?如何防范“执行不能”?让我们一起来了解“执行不能”。
什么是“执行不能”?
“执行不能”,是指人民法院执行过程中穷尽现有的各种执行措施和手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对被执行人财产司法处置后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从而无法实现或无法全部实现申请执行人债权的情形。
案件“执行不能”,有没有其他救济路径?
1. “执转破”
“执转破”,顾名思义,即执行程序转为破产程序,由申请执行人进行债权申报,通过破产程序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及债务进行统筹与协调,使得各债权人的权利得到平等受偿,有效弥补执行程序的不足。同时,“执转破”也有利于将司法资源集中用于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
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符合《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即资不抵债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执行法院经申请执行人之一或者被执行人同意,应当裁定中止对该被执行人的执行,将执行案件相关材料移送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案件的,执行法院应当解除对被执行人财产的保全措施;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裁定宣告被执行人破产的,执行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对该被执行人的执行;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不受理破产案件的,执行法院应当恢复执行。
2. 司法救助
针对人身损害赔偿,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劳动报酬等涉民生案件,若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法院穷尽所有执行措施仍无法执行到位,导致申请执行人陷入生活困难、难以维持日常生活的,法院会积极开通司法救助,让生活确实困难的申请执行人得到最基本的生活保障。
怎样做才能尽量避免
“执行不能”情形的发生?
1. 及时申请财产保全
为了保证权利能够实现,诉讼前及诉讼期间财产保全很关键。实践中,被执行人在进入执行程序前转移、隐匿财产的情况并不少见,申请执行人虽然能通过法律途径进行救济,但要耗费相关人力、时间成本,结果亦具有不确定性。因此,若债权人掌握债务人的财产线索,应尽早申请财产保全,以保证自己胜诉后能顺利实现权利。
2. 积极辅助法院执行
法院并非侦查机关,难以对被执行人及其财产进行实时监控。因此,申请执行人也应积极行动,以保障自身债权的实现,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执行的财产或者有转移财产的迹象,应及时向法院反映。若被执行人下落不明、逃避执行,申请执行人亦可留心被执行人经常出没的地点,协助法院寻找被执行人的下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也应积极寻找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一旦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者可执行的财产,及时申请恢复执行。
3. 理性认识商业风险
商业交易有风险,市场主体应有风险意识,通过强化风险管理和风险控制,提高预见和防范风险的能力。在做出交易行为时,应对交易相对方情况进行调查了解,并具备承担相应违约风险的合理预期。申请执行人应理性看待法院执行,正确认识“执行不能”。
供稿丨秦 伟
来源 | 上海一中院(法官说法部分)
漫画来源 |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编辑丨居丹丹
核发丨王 刚 丁莉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