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电动自行车管理使用不当易引发火灾事故,对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构成严重威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国发办〔2024〕19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云政发办〔2024〕31号)的指示精神,积极推动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按照标准建设停放充电设施,以缓解居民住宅小区日常充电压力,共同营造一个文明、和谐、安全的工作与生活环境。基于此,我们提倡“满电回家”,特发出以下倡议:
一、加快充电设施建设,赋能绿色出行
全省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机构,要充分挖潜内部停放资源,合理布局、积极建设符合技术要求、普惠性,以及与公共建筑应保持安全距离的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设施,满足职工、相关行业就业人员电动自行车充电需求,缓解充电资源局限的充电压力。对于已安装充电设施的场所,要对充电设施进行安全查验,进一步加强对本辖区内的电动自行车充电场所的安全监管,并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充电场所进行改造升级,应引进充分具备建设运维等保障力量的专业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参与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设施建设,强调安全运维,以减少违规使用、停放、充电引发的各类火灾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二、倡导“满电回家”,牢记安全无忧
广大干部职工,要合理安排电动车充电时间,尽量做到在单位白天充电“满电回家”,具备条件的单位将内部充电设施对外开放共享服务,减少小区电动自行车充电压力。同时,应自觉遵守以下规定:自觉将电动自行车规范放在户外规定停放区域;不在疏散通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严禁电动自行车进楼、瓶车分离、把电瓶带进电梯轿厢;自觉抵制电动自行车“飞线充电”等危险行为。
三、消防安全共创共建,守护平安家园
各州(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自然资源部门和消防部门应针对涉及规划调整的项目建立健全充电桩增设联合审查工作制度和机制,检查内容包括选址、布局、建设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以及充电桩的电气安全、防雷等安全设施是否齐全有效等。同时,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要动员广大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应带头树立“单位(社区)是我家,安全文明靠大家”的共同体意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推动停放充电设施按标准建设的同时,积极参与清理行动,自觉配合消防、社区、物业等单位对“飞线充电”等现象开展的治理工作,争当安全规范使用的宣传者,引导车主在公共充电桩完成“满电回家”,避免安全隐患。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请以实际行动践行“满电回家”工作要求,推动充电桩停放充电设施建设工作,扛实机关事业单位的责任与担当,坚决防范电动自行车火灾亡人事故发生!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云南省消防救援局
云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
2024年12月5日
责编 | 包崇正
编审 | 李学刚
终审 | 马玲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