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第一批工程建设领域涉嫌“挂证”行为企业整改名单的通知
——南住建〔2024〕595号
各建筑业企业、勘察设计企业、监理企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等相关单位:住房城乡建设部通过社保缴费、住房公积金缴存等台账信息与注册人员信息进行交叉比对,并逐级推送了第一批“挂证”专项治理排查名单,现将我市涉嫌“挂证”名单公布如下。请各相关企业和专业技术人员按照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违规“挂证”行为专项治理的通知》(桂建管〔2024〕22号)的部署要求,立即开展自查自纠工程,尽快完成整改。自查自纠阶段结束,进入排查处理阶段后,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企业和个人,我局将提请有权限的机关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如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补充通知》(建办市函〔2019〕92号)提及的6类情形人员(详见附件3),不视为“挂证”。附件:1.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违规“挂证”行为专项治理的通知》(桂建管〔2024〕22号)
2. 南宁市2024年第一批工程建设领域涉嫌“挂证”行为企业整改名单4. 南宁市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违规“挂证”行为专项治理投诉举报方式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补充通知》(建办市函〔2019〕92号)文件要求,对实际工作单位与注册单位一致,但社会保险缴纳单位与注册单位不一致的人员,以下6类情形,原则上不认定为“挂证”行为:
一、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正式退休和依法提前退休的。
二、因事业单位改制等原因保留事业单位身份,实际工作单位为所在事业单位下属企业,社会保险由该事业单位缴纳的。
三、属于大专院校所属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单位聘请的本校在职教师或科研人员,社会保险由所在院校缴纳的。
四、属于军队自主择业人员的。
五、因企业改制、征地拆迁等买断社会保险的。
六、有法律法规、国家政策依据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