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使用鱼鹰捕鱼作业?江苏盐城回应
乐活
2024-11-28 11:25
北京
我国渔业法实施细则明文禁止使用鱼鹰捕鱼作业,确有必要时须经省级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批准。近日,江苏盐城市民李先生反映,当地内陆水域经常能看到有人进行鱼鹰捕鱼作业,“这种情况在本地一直都有,甚至还有一些外地的鱼鹰队过来。” 11月16日,有网友在盐城亭湖区新生河附近钓鱼时,看到了一支鱼鹰捕捞的作业队伍,“他们大声吆喝着驱赶成群结队的鱼鹰去捕鱼,现场很热闹。”11月23日,又有人在盐都区大马沟生态公园的水域内拍摄到一支鱼鹰队正在捕鱼的画面。鱼鹰学名鸬鹚,是受国家保护的“三有”野生动物。“鱼鹰捕鱼能力较强,捕捉的鱼类体型较大且不分种类,会影响食物链上的生物多样性。”盐城市林业局相关工作人员说,大规模的鱼鹰捕鱼对本地渔业资源恢复确实造成了一定影响。 一个月前,盐城市农业农村局曾发布“盐城市内陆水域渔业捕捞政策法规宣传解答”,其中明确目前该市没有经过批准从事鱼鹰捕鱼的船只,“因活动需要,利用鱼鹰从事民俗表演的,只能在规定的水域内从事表演活动,不得跨区域流动及从事渔业捕捞活动。” 盐城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工作人员称,针对当地内陆水域存在鱼鹰捕鱼的现象,他们一直在开展检查和处置工作,每周都会通过执法车或执法艇开展日常巡检。“上个月,我们还联动全市各县开展了一次专项监管摸排工作。”该工作人员称,现实中杜绝生产性鱼鹰捕捞并非易事。原因之一在于违法成本较低,农业执法部门只能按照程序处罚从事非法捕捞的渔民,“ 我国渔业法实施细则发布于1987年,50元至200元罚款标准远低于鱼鹰捕鱼的收益,有的渔民交了罚款后还会继续放鱼鹰捕鱼。” 盐城市林业局工作人员表示,鱼鹰捕鱼是当地里下河一带渔民传统的生产生活方式,考虑到历史传统和渔民生活问题,林业部门将持续加强宣传教育,循序渐进引导并帮助渔民转型,“我们也会与执法部门加强沟通,进一步寻找更为合适的解决措施。”
责编|张鑫 编辑|刘丰
来源|人民网江苏 常雨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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