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云南实行“痛经假”一事引发社会广泛关注。《云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明确,11月1日起,用人单位应当为经期女职工提供劳动保护,不得安排从事国家规定的经期禁忌劳动;患有重度痛经的女职工,经医疗或者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后,经期给予1至2天的休假。
其实,“痛经假”并非云南首创。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国已有包括北京、上海、广东、贵州等约20个省市,在地方性规定中明确了女性劳动者的这一权益。但是,“痛经假”能否休、怎么休,仍困扰部分女职工。
不少劳动者反映,这项规定“停留在纸面上”,实践中存在落地难的情况。还有女职工表示“不知道有这个假,都是带痛上班”。记者查询,早在2021年,《贵州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颁布,自2022年3月8日起正式施行。
其中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安排经期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女职工因痛经不能坚持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适当的休息时间。女职工经期从事连续2个小时以上站立作业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适当的工间休息。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向在职女职工发放必要的卫生用品或者卫生费。
痛经是很多经期女性的一大困扰。对很多职场女性来说,严重的痛经不仅影响日常生活,更会影响正常工作。那么贵州“痛经假”能不能休?知晓度情况如何?如何让劳动者真正享受到法律赋予的休假权益?记者日前进行了随机街采,并采访到贵州日报天眼新闻“天眼问政”律师团成员、贵州惟胜道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陈万莉,请她从法律角度分析,给出专业建议。
“痛经假”未得到普遍落实
在贵阳一家公立医院工作的宋女士告诉记者,她听说过贵阳早有类似规定。然而,当她试探性地向单位询问是否可以休“痛经假”时,得到的回复却是“工作性质不允许”,得不到请假。宋女士说,“如果上班当天正好赶上经期,必须提前两个小时吃下止疼药,才能勉强支撑。如果因痛经严重走事假程序报批,就面临换班、扣全勤等。”
“没听说过,一直以来都是‘带痛上班’。”采访中,在一家企业单位上班的石女士表示,“从来没听说过有这个假,自己没请过,同事也没人申请。”
“我是属于痛经很厉害的那种,要上班必须得吃止痛药,不然上不了班,工作也会很马虎,竟然有这样的好政策,证明我们女性职工的需求被关注到,好政策就应该落实执行,不然‘痛经假’可能沦为‘纸上福利’。”市民蓝女士说。
“如果单位积极落实‘痛经假’规定,可以引起社会对女职工身体健康、职场环境的进一步关注。现在知晓的女职工少,甚至还有企业不知道有这项规定,我们也没请过‘痛经假’,当然希望加大宣传,让更多的人知道,推进落实。”市民熊女士说。
记者采访发现,多数女职工表示,“痛经假”并未得到普遍落实。有女职工直言“没听说过”“不知道有这个假”;还有女职工称自己不敢申请,同事也没人申请;有人申请“痛经假”时,被单位按照事假、病假处理。
“天眼问政”律师团成员、贵州惟胜道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陈万莉
《贵州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施行有何意义?
陈万莉律师:该政策的施行不仅是一种理念上的时代进步,其对进一步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落实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等现实长远目标同样具有重大意义。
我们知道,2020年10月,国家主席习近平在联合国大会纪念北京世界妇女大会25周年高级别会议上强调,保障妇女权益必须上升为国家意志。女职工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同时,还承担生育子女和照顾家庭的重担。由于女职工特殊的生理特点,导致她们在劳动过程中面临诸多特殊困难,为此《规定》围绕女职工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更年期的生理特点,制定相关措施予以适度保护。《规定》的施行对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实现优生优育、维护家庭和谐、解决生育率下降、推动国家兴旺发达具有重大意义。
政策中的具体条款,对于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等是否必须施行?
陈万莉律师:从法律性质上来说,《贵州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属于地方政府规章,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具有普适性。同时,地方政府规章作为一种规范性文件,具有明确的行为规范和准则,规定了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行政机关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
从该规定具体条款来看,同样设置了责任条款,即当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违反该规定中的条款时,需承担法律责任。
故该政策中的具体条款,省内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是必须施行的。
如果有女员工想要请假,但是被拒绝,能怎么办?
陈万莉律师:根据该《规定》第二十一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女职工可以依法投诉、举报、申诉,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此,如果女员工在特殊时期请假被拒绝,可以首先尝试与直接上级或人力资源部门进行友好沟通。清晰、诚实地说明自己的身体状况和请假需求,并且提及《贵州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赋予自己的权利。
如果所在单位有工会组织,女员工可以向工会反映情况,如果用人单位仍然拒绝合理的请假请求,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如果劳动监察部门的处理没有达到预期效果,或者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了更严重的损害,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在仲裁结果不满意或者仲裁程序无法有效解决问题的情况下,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是维护权益的最后一道防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