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珲春林区基层法院先后审理了多起非法猎捕野生蟾蜍和大麻哈鱼刑事案件,被告人均得到了严惩。
2023年4月,被告人郎某与殷某以营利为目的,先后在珲春林业局某林场非法猎捕野生蟾蜍809只,共获利人民币2850元。与此同时,被告人董某在敦化市雁鸣湖镇某野泡子内,猎捕野生蟾蜍4415只,获利人民币18020元。三人猎捕的野生蟾蜍均被知情的被告人张某收购。经鉴定,涉案野生蟾蜍为中华蟾蜍、花背蟾蜍,均被列为《国家保护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经认定,涉案809只中华蟾蜍的价格为人民币80900元,4415只花背蟾蜍的价格为人民币441500元。
经珲春林区基层法院审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判处郎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4个月;殷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董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3年;张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没收违法所得及作案工具。
2023年4至8月,被告人金某某在珲春市密江乡三安河内多次垂钓野生马苏大麻哈鱼368条,储存以待食用,在公安机关调查询问时主动上缴猎捕、储存的野生马苏大麻哈鱼368条。马苏大麻哈鱼,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经珲春林区基层法院审理,判决金某某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扣押的368条马苏大麻哈鱼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置,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金某某赔偿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人民币110697元。
作者:延边晨报记者 肇家星
初审:郭强 复审:管学森 终审:高薇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