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23年12月31日前,已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2024年基本养老金调整金额低于2024年伤残津贴调整金额的一至四级工伤人员;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的五至六级工伤职工。
(二)2023年12月31日前,按照《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规定,符合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供养亲属。
(三)2023年12月31日前,已按月领取生活护理费的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含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工伤人员)。
(四)2023年12月31日前,已依法作出并生效的伤残等级或生活护理等级鉴定结论的工伤职工、被认定为工亡情形的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按照本通知享受待遇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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