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的公告
2024年11月18日至11月22日,渭南车管所按规定完成以下车辆报废注销登记,车辆在交售至机动车报废回收企业时,因丢失、损毁等原因导致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或行驶证未收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条第1款、《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164号令)第41条第4项等相关规定,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时未交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公告其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
温馨提示
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6条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两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107条规定,被扣留的机动车,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30日内没有提供被扣留机动车的合法证明,没有补办相应手续,或者不前来接受处理,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并且经公告3个月仍不前来接受处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该机动车送交有资格的拍卖机构拍卖,所得价款上缴国库;非法拼装的机动车予以拆除;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予以报废;机动车涉及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附:公告作废未收回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明细
01
公告本地作废未收回的机动车行驶证明细
02
公告本地作废未收回的机动车登记证书明细
03
公告异地作废未收回的机动车行驶证明细
04
公告异地作废未收回的机动车号牌明细
05
公告异地作废未收回的机动车登记证书明细
来源:渭南车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