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华永道和立信被采取监管措施!

财富   2024-11-12 20:55   中国香港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赵××、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我局对你们执行的北京慧辰资道资讯股份有限公司IPO期间及2020年、2021年年报审计项目进行了检查。经查,你们在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实质性程序方面

1.营业收入与应收账款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一是细节测试及函证程序执行不到位,未发现个别客户回函、验收报告异常等情况;二是个别客户访谈程序执行不到位,未获取被审计对象参与项目的证据,未充分关注有关交易的具体内容和合理性;三是针对项目验收文件简单且模板化、个别客户经营异常、存在大额预付款项、审计证据不一致等情形,未保持合理关注,未恰当评价相关交易的真实性及舞弊风险;四是未充分关注第三方回款的商业合理性,未恰当执行审计程序了解第三方背景及代付能力等。

2.其他应收款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未充分关注大额资金出借情况,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第十五条以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七条等相关规定。

二、底稿记录归档方面

审计底稿记录、归档不规范,体现在会计分录测试以及所有者权益、营业成本和存货等底稿中。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等相关规定。
你们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证监会令第153号)第七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根据《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证监会令第153号)第七十六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六十五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关注执业风险,及时采取措施加强质量管理,确保执业质量,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广东紫晶信息存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审计机构;

肖××, 广东紫晶信息存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郭××, 广东紫晶信息存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

一、 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 〔2024〕137 号、〔2024〕 138 号、〔2024〕 139 号) 查明的事实, 存在以下专业职责履行不到位的情形。

(一) 收入审计程序存在缺陷

在收入细节测试中, 立信所未抽查紫晶存储收入记账凭证,未关注到紫晶存储使用益群物流单“ 随货同行联” 进行收入确认的异常情况, 也未对物流单据相关异常情况保持职业怀疑, 未认识到可能存在导致财务报表发生重大错报的情形。此外, 立信所在对部分项目的收入细节测试中未检查物流信息。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01 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 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01 号——审计证据》第十条、 第十五条等相关规定。

(二) 未关注到函证程序中存在部分异常回函的情形

立信所未关注到被询证单位福建省宇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福州世纪巅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回函的落款时间为 2021 年 5 月7 日, 而回函快递早在 2021 年 4 月 27 日就已寄出。这一异常情况足以使审计机构对相关回函的可靠性产生疑虑,但立信所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消除该疑虑。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12 号——函证》 第十七条的相关规定。

(三) 未完整留存收入分析程序工作底稿

立信所执行了收入分析程序,实施了主营业务收入本期与上期对比、产品销售的结构和价格变动是否异常及异常原因分析等审计程序, 但未留存相关底稿。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31 号——审计底稿》 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二、 责任认定和监管措施决定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有关要求, 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 12 月修订)》 (以下简称 《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0年 12 月修订)》) 第 1.5 条等有关规定。

鉴于前述事实和情节, 根据《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 12 月修订)》第 14.2.8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等有关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立信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予以监管警示。

请立信所及相关会计师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 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 就相关项目的审计风险进行深入排查, 举一反三, 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 切实提高审计执业质量。请立信所在收到决定书后一个月内, 向本所提交经首席合伙人、 总所质控负责人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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