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名中企高管在菲律宾遭绑架撕票,知情人:主犯在美国落网,系中国人

民生   2024-11-17 12:44   浙江  

来源:极目新闻综合红星新闻、此前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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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名中国医疗器械公司高管赴菲律宾工作时遭遇绑架并被撕票的案件有了新进展。
11月16日,知情人告诉红星新闻,死者家属上月从菲律宾警方处得到消息,这起绑架案的主犯已在美国落网。经美国警方审理后了解到,这名主犯系中国人,目前已对犯罪事实进行了招供,警方还在追查团伙中其他成员。
今年6月,两名中国医疗器械公司高管赴菲律宾工作时,遭遇绑架并被撕票。此事经红星新闻报道后引发关注。
7月2日,中国外交部发言人毛宁主持例行记者会。有记者问及有中国公民在菲律宾遭绑架并遇害一事。毛宁表示,经核实,遭绑架遇害的人员包括一名中国公民。
当时,另一名受害者、美籍华人孙某的朋友出示的证据显示,孙某是应菲律宾某医疗设备公司的邀请赴菲。孙某助理提供的聊天记录显示,此次行程是受一个名叫“李娜”的女性邀请,去菲律宾洽谈有关产品分销的海外业务。
9月22日,团伙中这名“李娜”在韩国落网,并将引渡回中国审理。据护照信息显示,“李娜”护照上显示的名字叫陈妤瑄,出生地显示为中国台湾,生于1980年5月17日。

“李娜”被韩国警方抓捕后的现场照片


据知情人透露,这起案件的团伙可能还涉及其他绑架华人的案件。
红星新闻就此事联系了菲律宾警方反绑架大队,截至记者发稿时,对方未接听电话。
此前报道
国际法专家分析“中企高管在菲律宾被绑架撕票案”:中国也有管辖权,受害人应算工伤身亡
极目新闻记者 张皓
近日,两名华人高管受邀前往菲律宾考察合作,不料落入绑匪精心设计的陷阱。其中一名受害者,即使支付了300万元人民币,仍然被撕票。受害者算工伤身亡吗?两名受害者,其中一人为中国公民,另一人为美籍华人,中美两国有哪些方式和力度介入此案?7月6日,极目新闻记者为此专访了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教育中心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国际法学会理事简基松。

遇害人夏某某(来源:夏某某所在公司官方公众号)


中国也有刑事管辖权
简教授说,这个案件首先涉及到管辖权问题。从受害者角度,如果是中国公民,从保护性原则来说,中国也是具有管辖权的;从加害人角度,如果犯罪嫌疑人是中国公民,依据《刑法》第七条“属人管辖”,对中国公民在境外犯罪,以绑架罪追究刑事责任;如果犯罪嫌疑人是外国人,则依据《刑法》第八条“保护管辖”,对于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对中国公民犯罪的,可追究刑事责任。我国刑法亦可进行管辖。
有报道称,中国和美国的警方均已介入调查。对此,简教授介绍,虽然具有刑事管辖权,但这并不代表他国可直接派警察到菲律宾抓人。因为刑事案件确定管辖的原则主要遵循“属地管辖”原则,菲方拥有当然的优先管辖权。此外,由于本案中另一名受害者为美籍华人,亦属于美国“保护管辖”的范围,美国可依据“保护管辖”,并综合“效果原则”“国际礼让”等因素综合考虑。
至于警方的介入方式和力度,参照过往在菲中国公民绑架案的刑事合作经验来看,由于中国和菲方之间有《引渡条约》和《刑事司法协助条约》,在此案的后续实践中,可能以菲国管辖为主,中国在外交上给予关切,在必要时请求刑事司法协助乃至引渡。
有消息称,主要犯罪嫌疑人“李娜”已离开菲律宾。对此,简教授介绍,要看她逃到了哪个国家,可以通过该国国际刑警组织分部协助追抓,如果中国和这个国家有引渡协议,抓到人后也是可以引渡的,若不能引渡则按该国法律处置。
简教授介绍,绑架勒索杀人在任何国家都是重罪。依照菲《刑法典》第267条,“任何个人如果绑架或拘留他人,或以任何其他方式剥夺其自由,将被处以监禁至死刑”,但是鉴于目前菲司法体系中在2006年已经废除死刑,因此如果受害人因绑架而被杀害或死亡的,可能的审判结果最高是终身监禁不得假释,具体需结合具体案情及审判实际。
两名受害人应认定为工伤身亡
据公开报道,两名受害者均为医疗器械资深商务人士。孙某享年46岁,系美籍华人,曾供职于跨国企业雅培,离职后继续从事医疗器械国际BD。夏某某享年39岁,先后供职于乐普医疗装备有限公司和润迈德医疗。
孙某的亲友称,虽然受害者的家人都有工作或退休金,但他本人的收入可能占了小家庭收入的八成,希望相关保险或补偿能够尽快到位,保障家属生活。孙某还有一名未满18周岁的孩子。
夏某所在公司为润迈德医疗,其苏州总部一位负责人7月3日表示,有一位销售总监正与菲律宾警方对接,跟进后续事宜。
此前,他们在欧洲的展会上认识了一个名叫“李娜”的女子,该女子伪造了泰国一家公司的邀请函和相关资质,邀请两人前往菲律宾考察合作,精心谋划了这次绑架勒索撕票案。

“李娜”伪造的公司资料(图源:新京报)


对此,简教授介绍,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本案中,中方高管属于在菲工作考察期间遇害身亡,属于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法定情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关于受害人民事索赔问题,同样适用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依据中菲签署的《刑事司法协助条约》第一条第九款,中方有权要求菲方协助“追查、限制、追缴和没收犯罪活动收益和工具,包括限制处分或者冻结被指称与刑事事项有关的财产”。不过,受害人具体能够得到什么程度的民事赔偿,要看抓到犯罪嫌疑人后其最终的财产状况。实践中受害者家属可能还是需要通过保险或所属公司保障的渠道来获得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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