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作案工具被监测,句容一村民主动投案!

楼市   2024-11-21 18:30   江苏  
“我们监测到一条网购禁用猎捕工具数据,请立即开展核查”。2024年7月底,句容市公安局收到公安部下发指令后立即前往案发地句容市某村开展调查。当日下午,村民巫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的犯罪事实。

巫某某常年以打甲鱼为生,因在农田附近看到捕兽夹上夹到野兔便产生猎奇心理,从网上购买了捕兽夹、钢索等工具,一来二去掌握了猎捕诀窍。2024年6月至10月间,巫某某利用铁质捕兽夹、钢丝绳索等捕兽工具,非法捕获到野生环颈雉5只、蒙古兔4只,共计价值人民币1820元。经鉴定,捕获的野生环颈雉、蒙古兔属于“三有动物”。


2024年10月,句容市公安局将该案移送句容市人民检察院办理。在审查案件的同时,承办检察官强化部门联动,将案件线索移送至公益诉讼检察部门。鉴于本案损害数额较小,巫某某主观动机是取乐及自己食用,并非恶意牟利,主动到案后也充分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自愿赔偿生态损失。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巫某某足额缴纳3640元公益损害赔偿金。


同月,检察机关对该案开展拟不起诉公开听证。听证会上,承办检察官围绕巫某某非法捕猎野生动物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进行全面阐述,认定巫某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并现场开展法治教育。


“句容市全境范围均为禁猎区、全年均为禁猎期,在禁猎区或禁猎期使用禁用工具猎捕野生动物,不仅会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危害生态系统,也会触犯刑法,可能构成非法狩猎罪、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等犯罪”,承办检察官这样说道。


巫某某现场认罪悔罪,表示今后不再猎捕野生动物。听证员经评议认为,巫某某的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被损害的社会公共利益得到了有效挽回,一致同意检察机关的相对不起诉决定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终结案件的决定。


素材来源:句容检察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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