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毒豆芽案件作出判决,被告人李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6000元;判令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同时,支持检察机关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决李某支付赔偿金22088元,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李某在芳草湖农场从事豆芽生产、销售。2022年底,他通过微信联系到在乌鲁木齐市某市场销售农产品的王某(另案处理),从其处购买了黄豆、绿豆用来生产豆芽。为提高发芽率,让豆芽长得更粗壮,李某让王某帮其弄到4瓶药剂,他们二人都知道该药剂含有我国明令禁止使用的4-氯苯氧乙酸钠成分,但李某依然将4瓶药剂全部用于泡发豆芽时添加使用,并将生产出来的毒豆芽销售到芳草湖农场周边各超市、菜店。
2023年5月,兵团第六师五家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对芳草湖农场某学校食堂例行抽检食材后发现,食堂的豆芽中检出有毒有害成分,经溯源确认,该批豆芽正是李某作坊生产的。执法人员从李某的记账本看到,仅2023年5月,李某生产、销售豆芽的金额就高达22088元。
此案经公安机关侦查移送审查起诉。芳草湖垦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李某明知购买的药剂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非食品原材料,为获取经济利益依然在豆芽生产中添加使用,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遂依法对李某提起公诉。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审理后,综合李某犯罪危害后果、量刑情节和认罪悔罪态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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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石榴云/新疆法治报
记者:房佳伟
通讯员:韩磊乐、齐适雅
编辑:倪佳红
主编:杨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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