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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乡村地区亲属投靠方面,《实施意见》提出“在我市乡村地区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父母、子女,被投靠人的户口登记在我市乡村地区的,可夫妻投靠、父母投靠子女、子女投靠父母登记户口”的政策,与现行政策对比,调整并放宽乡村地区“夫妻投靠、子女投靠父母”的落户条件,新增“父母投靠子女”的落户情形。
此外,清远调整了合法稳定居住就业登记户口政策。根据《实施意见》,在我市范围内,居住在属本人、配偶、父母或者子女的合法稳定住所的公民,经房屋产权人同意,可在该居住地址立户登记户口;如房屋产权人不同意或者不符合立家庭户情形的,可以将户口迁移至相应的单位集体户或者公共集体户。
乡村地区放宽合法稳定居住登记户口的落户条件。根据《实施意见》,在我市乡村地区,居住在单位宿舍或者租赁房屋或者由其他近亲属提供无偿居住的房屋等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居住满半年以上的公民,可以将户口迁移至相应的单位集体户或者公共集体户。
城乡地区均新增“居住在由其他近亲属提供无偿居住的房屋登记户口”的情形(其他近亲属是指除配偶、父母、子女以外的近亲属)。
明确合法稳定就业登记户口的情形。与现行政策对比,城乡地区均放宽稳定就业登记户口条件,不以具有合法稳定居住为前提。根据《实施意见》,在我市具有合法稳定就业半年以上的公民,不符合落家庭户情形的,可以将户口迁移至相应的单位集体户或者公共集体户。
《实施意见》还提出“大、中专学生毕业、肄业、退学、辍学后其户口在原学校的,可申请将户口迁回乡村原籍户口所在地”的政策,与现行政策对比,取消“大专以上毕业生(应届和择业期)、未落实工作单位及实际在乡村居住”等落户条件,新增“中专学生”的适用对象和“肄业、退学、辍学”的适用情形,大、中专学生回原籍的落户门槛全面降低。
同时,《实施意见》调整了乡村地区人才落户的政策,新增提出城镇地区人才落户的政策,保障更多返乡创业就业的人才在其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
具有中职(中技)、高中及以上学历或者获得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证书、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等的人员,或者经人才认定部门认定的人才,在我市城镇地区经常居住的,可申请将户口迁入我市城镇地区,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父母、子女等家庭成员可一并迁入。
根据《实施意见》,落户只作户籍变更登记;户口迁入、迁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公民,其成员资格按相关法律法规认定;英德市和佛冈县作为全面试行以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政策的试点地区,试点期间,英德市和佛冈县的相关户籍政策按照当地有关试点政策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