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未经定点私自从事畜禽屠宰活动的个人提供场所,被处罚!

百科   2024-11-13 09:02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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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2024年4月23日,吴忠市利通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巡查过程中发现辖区内某村户门口设立屠宰吊架和剥下牛皮,地面残存血迹,入院进行检查发现院内存放挂钩、刀具、档棍、台秤等屠宰工具,冰柜里存放牛骨,当事人涉嫌私屠乱宰。经立案调查,当事人无私屠乱宰违法行为,只是为周边邻居自宰自食牛提供剥皮有偿服务。另据当事人供述,2024年4月19日受买牛人请托,在自家门口将1头肉牛进行屠宰。

处理结果


利通区农业农村局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指导意义


私屠滥宰行为严重破坏定点屠宰管理秩序,会加大动物疫情传播风险,同时还经常伴随着对非法屠宰的动物和动物产品注水、注药等违法行为。在案件办理中当事人能积极主动紧密配合调查,承认违法事实态度诚恳,主动供述自身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从轻处罚是“处罚不是目的,以罚促改才是初衷”立法精神重要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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