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悬赏申请人及奖励承诺:
申请执行人:冯某某
如提供被执行人行踪或去向的,一经本院查实并采取司法拘留的,奖励1000元(以最先举报并经查实为准);或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提供的线索须是本院没有举报或者申请人没有提供的)经查证属实并通过该线索查到找到被执行人及其可供执行的财产,奖励2000元(以最先举报并经查实为准)。
2、酬金的领取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举报人提供的被执行人下落或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控制了被执行人或实际执行到位;相关线索不属于申请执行人已经提供、被执行人已经报告或人民法院已经掌握的范围。
3、举报方式:
可采用书面、口头、电话或举报人认为方便的其他形式提出。两个以上举报人举报同一线索的,酬金由在先举报且举报信息详实准确的举报人获得;联名举报的,由举报人均分。
4、举报时间及截止日期:
工作日上午8:00-11:30,下午2:00-5:30。本院将对举报信息按时间先后顺序进行登记,一经核实,即通知举报人到院登记有关信息。由案件承办法官负责举报人的接待工作。
5、举报联系人及电话:
杜法官:0912-3523601;15091741331。
6、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获得悬赏奖励:
(一)举报人举报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属于人民法院已经掌握的;(二)举报的财产属于申请人已提供,被执行人已申报的,人民法院或其他机关正在查封扣押的财产范围的;(四)举报人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包括正式干警以及其他非正式编制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五)举报人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职务便利获得信息举报的;(六)法院工作人员或有举证责任的人员与他人串通,以举报手段骗取悬赏奖励的;(七)举报人为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或申请执行人的近亲属的;(九)对同一财产在后举报的,举报的时间以人民法院接到举报的登记为准;(十)举报时本院已经执行完毕的,以及依诚实信用公序良俗原则,其他不应支付悬赏奖励的情形。
• 本院郑重承诺:本院坚决维护举报人的利益,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悬赏金领取方式:对于符合支付悬赏金条件的举报人,本院在对被执行人下落查证属实并采取控制措施后或财产线索依法处分完毕后三十日内,从执行到位款项中优先扣取悬赏金支付给举报人。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