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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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执行程序中,债权的清偿顺位是保障各债权人公平受偿的重要依据。然而,实践中经常会有被执行人违反顺位个别清偿的情况,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还可能对司法权威造成冲击。
那么,如果被执行人违反顺位个别清偿的,涉嫌拒执罪吗?能否撤销?
一、债权清偿顺位的一般规则
被执行人财产足以清偿所有债务时:当被执行人的执行财产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普通债权之间的清偿分配适用先到先得的“优先主义原则”。具体而言,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若多个债权人的债权种类不同,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于金钱债权受偿,有多个担保物权的,按照各担保物权成立的先后顺序清偿.
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权时:被执行人为公民、其他组织的,适用参与分配程序解决债权平等受偿问题;被执行人为企业的,则转入破产程序解决。参与分配程序中,债权清偿的顺位分别是执行费用、共益债务、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医疗伤残抚恤费、对执行标的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退赔被害人的损失、其他民事债权、罚款、罚金、没收财产 。在破产程序中,原首封及轮候查封的债权均会作为普通债权进行申报,并按照破产程序中法律规定的顺序清偿.
二、违反顺位个别清偿涉嫌拒执罪的情形
当被执行人的财产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若其不清偿已进入执行程序的债权,转而清偿执行顺序在后的或者未进入执行程序的债权,有理由认定其有履行能力但拒不执行,该行为符合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构成要件。
具体来说,这种行为既侵害了司法权威,也对判决、裁定所确定的权利人权利造成了侵害,因为被执行人本应按照法定的清偿顺序履行义务,却故意选择违背该顺序,优先清偿其他债权,导致已进入执行程序的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及时保障。
三、违反顺位个别清偿可撤销的情形
当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权时,如果被执行人自行向个别债权人清偿的,可以参照《企业破产法》关于禁止个别清偿的原则处理,人民法院可依申请撤销该个别清偿行为. 这是因为在被执行人资不抵债的情况下,个别清偿可能会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公平受偿权,破坏了债权平等原则,所以法律赋予了其他债权人申请撤销该不当清偿行为的权利,以维护全体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被执行人违反顺位个别清偿的行为可能会产生严重的法律后果,既可能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面临刑事处罚,也可能导致个别清偿行为被依法撤销。
债权人在发现被执行人存在违反顺位个别清偿的行为时,应及时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如申请撤销不当清偿行为或追究被执行人的刑事责任等,以确保债权的公平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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