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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检察机关服务保障海南自贸港
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理念与实践研究
文 | 杜菲 黄昌能
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要求“优化民营企业发展环境,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特别强调,“强化民营经济发展法治保障”。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和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司法机关,更应依法构建民营经济发展可预期的法治环境,以法治之力助推民营经济健康有序发展。本文着眼海南自贸港建设发展形势,探讨海南检察机关服务保障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思路和方法。
海南营商环境持续优化,着力营造亲商重商护商的营商氛围。海南坚持把营商环境作为海南自贸港建设的核心竞争力系统谋划、统筹推进,积极实行“一枚印章管审批”、政务服务“零跑动”、重点园区项目极简审批等一系列政务服务改革创新举措,持续深化市场经营主体准入准营和退出制度改革,不断降低市场经营主体的制度性交易成本,开办企业所需时间压缩至1天,全省园区100%实现开办企业零成本。特别是成立全国首个营商环境建设厅、全国首个公平竞争委员会等行政部门和服务机构后,不断将惠民惠企政务服务工作引向深入,营商环境口碑不断优化和改善。全国工商联发布的2022年度万家民营企业评营商环境调查结果显示,海南营商环境在全国各省(区市)排名较2021年度上升4个位次。
海南法治水平不断提升,法治服务保障民营经济的成效凸显。海南围绕“建设安全有序、风险可控的自贸港”目标要求,持续推动执法、司法、守法等重点领域法治改革,研究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的配套法规和专项规划,持续健全法治政府建设考核评价体系,推行市县“一支队伍管执法”的综合行政执法体系改革,成立知识产权法院和涉外民商法庭以及多家国际仲裁和调解机构,构建多元化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机制,持续推动海南法治工作水平全面提升,为民营经济主体提供高质效的法律服务保障。
海南检察履职作用明显,为自贸港建设提供坚强的法治保障。海南检察机关着眼服务保障自贸港建设大局,针对海南市场主体大幅增加的实际,强化与公安机关、法院、司法行政部门的协作配合,加大民营企业司法监督和保护力度,持续开展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坚决打击各类侵害企业群众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突出做好走私犯罪等重大风险防控,专项开展“检察护企”“检护民生”等监督活动,既为“一线放开、二线管住”提供坚强的法律保障,又为海南民营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稳定的法治环境。2023年,海南检察机关起诉离岛免税“套代购”走私犯罪116人以及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犯罪154人,有效保障和推动市场经营环境向好向上发展。
法治营商环境建设还需注重本地需求。海南着眼打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研究出台《海南自贸港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规政策40余项,并作出一系列有利于市场主体投资经营的制度安排,比如实施零关税、低税率、简税制,有效推动海南营商环境持续改善。但从现实情况看,这些政策更多聚焦于招商引资、落户海南的投资注资环节,对于满足本地市场经营主体长期经营和居民现实诉求关注还不够,不利于市场主体落地海南长久经营发展。叠加当地经济基础较弱、人员素质较低等因素,海南总体营商环境水平还不高。比如,“双15”税收优惠政策仅适用于鼓励类产业企业(2025年前)和高收入人群;再如,本地居民免税购物政策尚未出台,不利于吸引企业和人才扎根海南。2022年,海南营商环境在全国各省(区市)排名16位,与“达到国内一流水平”“跻身全球前列”的目标仍有较大差距。
审批服务精简放权还需考虑承接基础。海南全面推行“一枚印章管审批”改革,全省县级市、县(区)实现“一个大厅办事、一个部门审批、一枚印章出件”,并逐步向乡镇(街道)延伸覆盖。但在具体实践中,市县(区)部分审批权限下放乡镇(街道)的法律依据还不够确切,乡镇是否有能力承接问题还未得到彻底解决。比如,下放审批发放食品安全许可证时,乡镇政府并未配有专业检测机构或专业人员,是否有能力履行食品安全检测职能尚未完全托底。
市场竞争不公问题还需持续防范化解。海南作为全国首个强化竞争政策试点实施的省份,积极倡导和强化公平竞争市场氛围,研究出台全国首部公平竞争条例,大力推行“机器管招投标”系统运用,实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机制,着力打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但从实践情况看,离岛免税“套代购”走私、不正当竞争等违法问题依然突出,有一定的风险隐患。2023年,海南在组织开展打击整治工程领域串通投标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中,全年受理核查涉嫌串通投标犯罪线索928条,立案侦办案件407件。
实现高效法律监督还需强化队伍建设。海南自贸港聚焦对标国际高水平经贸规则,加快推进RCEP、CPTPP、DEPA等规则先试先行,随着跨境贸易、资金、人员流动的增长,势必引发涉外涉海、跨国犯罪、国际金融风险等司法维权案件数量的上升。仅依靠现有的海南检察队伍及其法律理论知识,而缺乏国际贸易、外语等方面专业知识,难以为海南自贸港建设提供坚强的法律服务保障。同时,海南目前尚未成立专门的海事检察院,对涉海案件办理分别指定相应检察院管辖,与海口海事法院实行海事审判“三合一”改革做强做优还不相匹配,一定程度上影响对涉海民商事、公益诉讼等案件的整体法律监督效果。
重视市场主体诉求,畅通民营经济案件法律监督渠道。一方面,积极拓宽民营经济主体申诉渠道,通过控告申诉窗口、12309检察服务平台等载体,综合运用“枫桥经验”“浦江经验”做好源头治理,将矛盾纠纷化解在诉前;可开通“涉非公经济司法保护专区”,优先办理涉民营企业申诉案件,积极帮助民营企业纾困解忧。另一方面,积极推动法治服务民营经济共商共建,定期举办助力民营经济发展的检察讲坛,推广举办“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检察开放日活动,邀请当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营企业家等人员参加,共同探讨交流如何以更优检察服务保障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并梳理形成规范性文件予以执行落实,切实做到企业有诉求、检察有行动、法治有保障。
强化涉企行刑监督,依法能动保护民营经济主体权益。加强对海南自贸港建设政策制度以及执行情况开展的法律监督,特别是涉及封关运作的重要制度机制法律监督,确保出台的政策法规既适应国际贸易规则又符合国内法规,既能促进自贸港建设又不能违背上位法。加强对政务审批、市场监督、海关监管等重点领域行政违法行为的法律监督,特别是“五自由便利一安全有序”的法律监督,及时提出检察建议,帮助政府提升法治化治理能力。加强对涉民营经济刑事立案和审判的法律监督,重点监督侦查机关动用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和民事案件,及时纠正错误立案或有案不立、以罚代刑等情形;同时,做好对涉民营经济刑事审判活动的监督,坚决防范量刑畸轻畸重、同罪不同刑、同罪不同罚等案件,切实以有效法律监督手段保护民营经济主体权益。
探索检察机构改革,构建与自贸港相适应的检察体制。探索建立与海事法院、知识产权法院相对应的专业检察院,使其在行使法律监督职能时更加高效顺畅。比如,结合“儋洋一体化”建设为契机,以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为班底,从全省检察机关挑选具有涉海法律专业人员组建专门海事检察院,以履行对涉海刑事、民事、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职责。探索省属重点园区、省级重大项目定期巡回检察工作机制,为当地政府征地搬迁、重大风险防控等方面提供法律指导和服务,从源头化解双方矛盾问题。结合海南地域和案件量特点,在省级检察院、地市级检察院(分院)建立一支专司办理涉外案件的专业化办案队伍,以解决封关运作后可能出现越来越多的涉外涉海等国际纠纷的法律问题。
优化专业队伍建设,全力为自贸港建设提供法治支撑。依托“百万人才进海南”行动计划,对照“法律基础扎实、熟悉国际规则、具备外语能力”的标准,积极从全国检察系统中引进检察业务专家、从知名高校中引进法学专家教授、从经济发达地区律所中引进经验丰富的律师,改善和提升海南检察队伍专业知识水平。借助线上线下同步发力,注重利用法律职业共同体同堂培训、检校合作机制,加大国际法规则、经济贸易、海商事等内容培训,推动自贸港检察理念更新,找准检察服务自贸港建设的重难点,以更专业更高效的能力水平解决好民营企业涉法问题。定期选派一批讲政治、懂业务的年轻干部到上海、广东、江苏、浙江等发达地区的检察院或知名外贸型国企开展为期1—2年的挂职锻炼,既要学习先进的法律监督理念和方法技巧,也要学习熟悉企业开展经贸的程序方法和经营特点。有条件时,可选派到新加坡等具有高水平开放的国家或地区学习相应的经贸规则、特点以及其民营企业的经营理念、经营模式等,从而培养提高自贸港检察人员应对自贸港建设未来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能力。
本文系海南省人民检察院2024年度检察研究课题成果
(作者单位:省人民检察院)
来源:《今日海南》2024年第9期
文字编辑:蔡萌 技术编辑:葛阳萱
图文统筹:王群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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