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市发布《关于设置漯河市电动车管理过渡期的通告》,非标电动车设置3年过渡期,过渡期自2024年12月1日至2027年11月30日。
自2024年12月1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我市建成区销售本《通告》所称的非标电动车。
销售门店必须明确告知购买者所购车辆的真实属性,属于电动自行车的,应当到电动自行车带牌销售网点注册登记、安装电动自行车号牌(绿色号牌)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属于机动车的,应当告知购买者到车辆管理所或机动车(电动摩托车)登记服务站注册登记、安装机动车号牌,并依法取得机动驾驶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过渡期满后(2027年12月1日起),非标电动车不得在我市建成区道路行驶,不得在我市建成区道路、广场、停车场等公共场所停放。上道路行驶或停放的,执法部门将依法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