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一个工程采用了独立的消防水泵房,消防水池水泵房连为一体。这是一种非常常规的布置形式。
但在规划审批和建筑面积测绘过程中,审批部门和测绘单位都提出,消防水池应计算建筑面积。
笔者深感意外。
1 建筑面积计算的基本原则
对于和泵房连在一起的消防水池是否需要计算建筑面积的问题,笔者曾在前文“《民用建筑通用规范》GB 55031-2022学习--建筑面积计算的基本原则”进行了简单的论述。
《民用建筑通用规范》GB 55031-2022第3.1.6条规定,独立于建筑物之外的各类构筑物,包括烟筒、水塔、水(油)罐、栈桥、储仓、储油(水)池等,不应计算建筑面积。但不能据此推定,不独立于建筑物之外的各类构筑物都应该计算建筑面积。而且,消防水池虽然与消防水泵房相连,但空间仍然是独立的,完全独立于建筑物(水泵房)之外,也可以认为满足第3.1.6条的规定,不需计算建筑面积。
此外,依据民通规第3.1.4条,计算建筑的前提条件是建筑空间。在《民用建筑设计术语标准》GB/T 50504-2009中,建筑空间的定义是以建筑界面限定的、供人们生活和活动的场所。这和《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2013中的定义完全一样。
显然,水池不满足建筑空间的条件,不应计算建筑面积。
2 浙江省建筑面积计算规定
建筑面积计算并非完全执行国标,常常伴随着地方特色。上述工程位于浙江省,所以需看看浙江省的特殊规定。
笔者在《又看通用规范的脸色!——浙江省建筑面积计算新规定》一文中列出了浙江省建筑面积计算新规定,目前以《浙江省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测量技术规程(试行)》为主。
非常巧,该技术规程第5.1.1条基本照搬了民通规第3.1.4条的规定:
5.1.1 永久性结构的建筑空间,有永久性顶盖、结构层高或斜面结构板顶高在2.20m 及以上的计算建筑面积。……
所以,计算建筑面积的前提亦明确为建筑空间。
此外,第5.1.2.7条规定,地下室储水池(消防水池等,不含人防工程电站专用水池)和屋顶上的水箱或储水池(消防水池等)不计算建筑面积。
这里的“地下室储水池”是否包含与消防水泵房相连的消防水池不是特别明确。而且,也不能据此推定其他水池都应计算建筑面积,故仍可依据第5.1.1条,认为消防水池不属于建筑空间,不应计算建筑面积。
3 官方答复
虽然笔者自认为前面的理由已经很充分,但有理并不代表就能走遍天下,不能太天真!
咨询《浙江省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测量技术规程(试行)》的主编单位或主管部门,是最好的解决方法。恰好浙江省提供了一个非常好的咨询交流平台——“民呼我为”。于是笔者向主管部门浙江省自然资源厅提交了咨询,很快就得到明确的答复:
“与消防泵房相连的消防水池”符合《浙江省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测量技术规程(试行)》第5.1.2.7条第k款规定的情况,不计算建筑面积。
答复非常明确,效率也非常高,必须点赞
4 再论建筑空间的概念
笔者曾在《没有楼梯间的地下电缆夹层是否应计算建筑面积?》一文对建筑空间的概念进行了探讨。
《民用建筑通用规范》GB 55031-2022明确了建筑面积计算的基本原则——应是永久性结构的建筑空间。
虽然《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2013没有明确提出建筑面积计算的前提是建筑空间,但相关条文仍是执行这个基本原则。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主编【《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宣贯辅导教材】对建筑空间作出了明确的解释:
凡是具备可出入、可利用条件(设计中可能标明了使用用途,也可能没有标明使用用途或使用用途不明确)的围合空间,均属于建筑空间,均应计算建筑面积。即建筑空间的前提条件是可出入、可利用,缺一不可。
重点是上图红款中的这句话句:可出入是指人能够正常出入,即通过门、门洞或楼梯等进出;而必须通过窗、栏杆、人孔、检修孔等出入的不属于可出入。
显然,消防水池不具备“可出入”的条件,即使没水,也不属于建筑空间,不属于应计算建筑面积的规定之列。。
5 结语
建筑面积计算的基本原则是永久性结构的建筑空间;
当没有具体规定时,非建筑空间不应计算建筑面积;
建筑空间成立的前提条件是可出入、可利用,缺一不可;
可出入是指人能够即通过门、门洞或楼梯等正常出入;必须通过窗、栏杆、人孔、检修孔等出入的不属于可出入;
消防水池不属于建筑空间,不应计算建筑面积。
注:本文图片均由AI生成或来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