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杀条款,赔与不赔之间体现全球立法差异与社会价值观的碰撞

文摘   2024-11-17 13:14   山西  

自杀与保险理赔:全球视角下的规定、理念与数据


社会越是高速发展进步,人们遭受的挑战与压力会更大。有专家说,自杀高发是工业革命后带来的典型社会性问题。

在全球范围内,自杀行为对保险理赔的影响因地区而异,这些差异背后的逻辑和理念是多维度的。今天,就聊聊这个话题。


地区规定与逻辑

中国大陆:依据《保险法》第44条,若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两年内自杀(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保险公司不予赔偿。若自杀者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则保险公司需赔偿。

这一规定既防止了故意自杀以骗取保险金的行为,也保护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

中国台湾与香港:两地规定相似,自杀情况下保险公司不赔偿,但需退还保单价值。

若合同中包含特别条款,自杀赔偿从合同生效两年后开始生效,体现了对保险合同公平性和受益人权益的重视。

德国与日本:这两个国家对自杀的保险责任更为严格,自杀情况下保险公司不赔偿。

立法理由是维护保险法的“危险客观性”,并防止道德风险。


自杀条款的设计理念

自杀保险条款的设计理念主要包括:

防止逆选择和道德风险自杀条款的设计初衷之一是为了防止逆选择,即防止有自杀意图的人通过购买人身保险来获得保险金。

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自杀行为,有特别的例外规定。

平衡双方利益:旨在平衡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利益。既要控制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又要体现对被生命的尊重。

维护社会公序良俗:减少自杀行为的经济激励,维护社会稳定和秩序。这一点就像医疗保险赔付、未成人身故赔付“限额”一样,杜绝“出险发财”的问题。

尊重生命价值:人寿保险旨在向受抚养者提供保障,即使自杀是死亡原因之一。保险费的计算也是以生命表为依据,包含了自杀因素。

国际立法差异不同国家对自杀性质的看法不一,自杀本身的危险客观性的理解不一,以及保险业的经验和观念不同,导致各国对自杀情形理赔的规定不同。


自杀数据概

2021年中国自杀数据:国家卫生健康委统计信息中心数据显示,2021年中国25岁以下人群自杀死亡人口为13640.72人。主要体现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自杀率下降趋势。中国的自杀率下降了约60%,可能与城镇化发展、农药管制和女性地位提升等因素有关。

二是青少年自杀死亡率上升。尽管整体自杀率下降,但青少年自杀死亡率却在上升。2010年至2021年间,5-14岁城市和农村儿童以及15-24岁青少年的自杀死亡率均呈现上升趋势。

总之,自杀保险条款的地区差异体现了各地对自杀行为的不同立法态度和社会价值观。无论是哪种规定,旨在平衡保险的补偿功能、防范道德风险,并维护社会稳定。保险公司在保护自身利益的同时,也为被保险人及其家属提供必要的经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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