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收95000元“介绍费”帮助严某儿子上重点高中,法院判了……

政务   2024-11-08 00:00   贵州  


案情简介


严某是一名中学生家长,2023年中考前夕,因为儿子模拟考试成绩不理想,担心无法升入重点高中,望子成龙的他,打算为孩子铺就一条稳妥的升学路。有了这个想法,他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自称有“熟人”的郭某。郭某承诺,自己有关系能够帮助严某的儿子进入重点高中,但需要支付9.5万元的“介绍费”。

严某前后支付了9.5万元后,却迟迟没有等来儿子的重点高中入学通知,严某心中焦急,一再询问入学事宜,郭某为稳住严某,继续编造谎言称请他办理重点高中入学人数较多,需要排队,但自己的人脉关系很硬,马上就有结果了,并退还其部分“介绍费”3.1万元以表诚意。

然而,高一上学期已过大半,严某的儿子还是未能进入重点高中学习,他这才意识到被骗了,遂报案。到案后,郭某对自己以介绍重点高中入学事宜为由骗取他人财物的罪行供认不讳,自愿认罪认罚,其家属代为退赔严某损失。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6.4万元,数额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综合考虑被告人郭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及退赔损失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郭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八千元。

一审宣判后,郭某表示服判,不上诉。现该判决已生效并交付执行。


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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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诈骗罪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法官说法


对于涉及子女教育等重要事项,应通过正规渠道和合法途径解决,切勿轻信所谓的“内部关系”或“特殊渠道”。一旦发现类似诈骗行为,应立即报案,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家长在为孩子规划教育道路时,应保持理性,避免因急功近利而落入不法分子的圈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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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惠艳琳 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审核:袁   萍
校对:王艺迪
编辑:吴国彬
邮箱:qwpf2016@163.com
2024年第1507期(总第763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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