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代表利用个体户身份虚开发票,涉税1.7亿元

职场   2024-11-13 11:27   内蒙古  
近日,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在办理张某等17人涉嫌虚开发票、串通投标罪一案时,经过耐心细致工作,成功追缴1.7亿余元税款及滞纳金。
经查,2018至2023年间,江苏某公司为获取药品代理利润并少缴税款,利用亲友身份信息注册成立30余家个体商户,向有关药品生产企业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同时,还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介绍省内外40余家个体商户,向有关药品生产企业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第二检察部承办人在办理该案过程中,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认真听取并核实犯罪嫌疑人的辩解,经过耐心、细致的释法说理,全面阐述偷逃税款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以及补缴税款对定罪量刑的积极影响等,依法督促犯罪嫌疑人及时补缴税款和滞纳金,推动追赃挽损工作落到实处。
下一步,建邺区院第二检察部将继续加强与公安、税务、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始终保持对危害税收征管类犯罪的高压态势,依法保障国家税收利益,积极服务辖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华税点评
长期以来,医药行业总体呈现出“买方市场”的特征,医疗机构与医生享有对药品的绝对话语权,加之医药行业存在大量的仿制药,药品可替代性强,制药企业不得不向药品代理商采购推广类服务以扩大药品知名度、影响力等促成药品的销售。但在业务开展中,因推广服务具有无形性等特点,常涉嫌虚开普通发票,成为医药企业税务风险的主要源头。
本案值得广大制药企业关注,警惕税务风险。在八部门联合打击涉税违法犯罪的背景下,税务、公安、检察院等部门会将涉税违法线索移送下游企业。下游制药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在收到药品代理商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发送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协查函》后,往往会认定制药企业取得的发票属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企业取得……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之规定,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同时,税务机关还认为制药企业与药品代理商的业务属于虚假业务,支出不具有真实性,不符合补开、换开发票的条件,要求制药企业补缴企业所得税及滞纳金,甚至有的税务机关还认定制药企业构成偷税、处以0.5-5倍的罚款。

来源: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华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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