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联合镇社区矫正对象曹某,因多次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被人民法院裁定收监执行。
2022年4月,曹某烧杂草不慎跑火,引发森林火灾,其因犯失火罪被尤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2023年12月,曹某到联合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曹某自入矫以来,对法纪缺乏敬畏之心,对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心存侥幸,多次未经批准私自外出至南平、福州等地,屡次无故拒接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电话,甚至将工作人员电话拉黑、拦截,拒不按照社区矫正规定在规定时间书面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多次上门走访,与其本人、家属谈心谈话、劝诫开导,曹某依旧我行我素,对工作人员的教育警告置若罔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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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对象曹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经县社区矫正管理局提请,2024年11月,尤溪县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撤销缓刑,对曹某收监执行。
缓刑,是附条件暂缓执行原判刑罚的制度,本是法律给予符合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等缓刑适用条件的犯罪分子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缓刑是“没有围墙的刑罚”,宣告“缓刑”并不是真正的自由,遵纪守法才是通向自由之路的引路灯,肆意挑战法律法规必将自食恶果!社区矫正对象在缓刑考验期内,应当增强对法纪的敬畏之心,认真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监督管理,做到不踩红线、不越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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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七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
第二十三条 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履行判决、裁定、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等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遵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关于报告、会客、外出、迁居、保外就医等监督管理规定,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
第四十六条 社区矫正对象在缓刑考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执行地同级社区矫正机构提出撤销缓刑建议:
(一)违反禁止令,情节严重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
(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四)受到社区矫正机构两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五)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