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秋假期即将来临
是不是已经准备好美酒佳肴
期待与亲友举杯畅饮?
相聚虽好,但酒后一定不能驾车
如果酒精上头
想抱着侥幸心理驾车出行
可能就要在“铁窗”中
享受这花好月圆夜
2024年4月6日,被告人陈某醉酒后驾驶小型轿车从寻乌县某夜宵店出发往寻乌县某乡镇方向行驶。在途经寻乌县某红绿灯路段时,与被害人潘某驾驶的小型客车发生追尾,造成车内被害人阿玲(化名)轻微伤、双方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告人陈某案发当日的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5.44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经寻乌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陈某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轻微伤,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鉴于被告人陈某在陪同被害人阿玲就医后主动在医院等候交警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潘某、阿玲损失并取得其谅解,酌情可以从轻处罚。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来源:寻乌县法院
编辑:刘钦
校对:陈钰
审核:方际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