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村环境整治
(一)支持资金
农村环境整治资金是指由中央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地方开展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促进农村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二)支持范围
1、农村生活垃圾治理;
2、农村生活污水、黑臭水体治理;
3、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和水源涵养;
4、其他需要支持的事项。
用于农村环境整治工作能力建设方面的资金不得纳入整治资金支持范围。
(三)组织实施
财政部负责制定资金分配标准、审核整治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编制整治资金预算草案并下达预算,组织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监督,指导地方预算管理等工作。
生态环境部负责指导实施农村环境整治工作,研究提出工作任务及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组织开展农村环境整治项目储备,开展日常监管和评估,推动开展整治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指导地方做好预算绩效管理等工作。
生态环境部应于每年4月30日前,根据项目评审结果、相关因素、权重以及上一年度绩效目标完成、考核等情况,提出当年各省整治资金分配建议方案,报送财政部。
财政部根据年度预算安排、生态环境部整治资金分配建议等,审核确定各省整治资金安排数额,并于每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中央预算后90日内下达预算。
生态环境部根据财政部确定的各省资金预算,组织各省将资金落实到具体项目。
政策依据——《农村环境整治资金管理办法》财资环〔2021〕43号
二、土壤污染防治
(一)支持资金
土壤污染防治资金(以下称防治资金)是指由中央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专门用于支持地方开展土壤环境风险管控、土壤污染综合防治等促进土壤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的资金。
(二)支持范围
1、土壤污染源头防控;
2、土壤污染风险管控;
3、土壤污染修复治理;
4、土壤污染状况监测、评估、调查;
5、土壤污染防治管理改革创新;
6、应对突发事件所需的土壤污染防治支出,及其他与土壤环境质量改善密切相关的支出。
第5项所称的土壤污染防治管理改革创新,是指地方为做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而开展的改革创新和先进做法,如设立土壤污染防治基金、开展“无废城市”建设取得实效等。
通过调整种植结构等方式进行农用地污染防治的相关涉农补贴事项、用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能力建设方面的资金不纳入防治资金支持范围。
(三)组织实施
财政部负责确定防治资金分配标准、审核防治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编制防治资金预算草案并下达预算,组织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监督,指导地方预算管理等工作。
生态环境部负责组织指导实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研究提出工作任务和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组织开展土壤污染防治项目储备,开展日常监管和评估,推动开展防治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指导地方做好预算绩效管理等工作。
财政部根据年度预算安排、生态环境部防治资金分配建议等,审核确定各省资金数额,并于每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中央预算后90日内下达预算。
生态环境部根据财政部确定的各省资金预算,组织各省将资金落实到具体项目。
政策依据——《土壤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财资环〔2022〕28号
三、水污染防治
(一)支持资金
水污染防治资金是指通过中央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专门用于支持水污染防治和水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资金。
(二)支持范围
1、流域水污染治理;
2、流域水生态保护修复;
3、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
4、地下水生态环境保护;
5、水污染防治监管能力建设;
6、其他需要支持的事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统称省)安排用于支持能力建设的资金数不得超过防治资金下达数的5%。
(三)组织实施
财政部负责编制防治资金年度预算草案,审核防治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并下达预算,组织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指导地方加强防治资金使用管理等。
生态环境部负责指导地方开展水污染防治工作,研究提出工作任务和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开展日常监管、评估和绩效管理,督促和指导地方做好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管理等。
防治资金采取项目法与因素法相结合的方式分配,支出方向为重点流域、重点区域、重点项目水污染防治,以及长江、黄河、其他重点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设。
政策依据——《水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财资环〔2021〕36号
四、污染治理
(一)支持资金
污染治理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
(二)支持范围与支持标准
本专项重点支持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改造、重点领域环境治理、水污染治理和节水等方向,重点支持内容包括:
1、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城镇生活垃圾分类、收转运体系建设,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建设和提标改造,厨余垃圾资源化利用,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等项目。
2、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改造等。支持电镀、皮革、有色金属、印染、制药等涉重金属行业及钢铁、水泥、焦化等行业先进清洁生产技术示范项目。
3、重点领域环境治理。支持细颗粒物和臭氧协同治理、土壤重金属污染治理、新污染物治理等项目。支持国家批复的园区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项目。
4、水污染治理和节水。支持城镇污水收集处理和污泥处理设施及城镇污水管网新建和改造,污水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海水(咸水)淡化工程及关键材料装备示范工程,重点行业节水改造,矿井水等非常规水利用设施,中央和国家机关节水改造等项目。
5、其他。围绕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交办重大事项需安排支持的项目建设,包括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项目建设等。
以上支持范围中,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改造和重点行业节水改造项目支持资金按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 15%控制,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项目支持资金按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 20%控制,其他建设项目按东、中、西和东北地区分别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40%、60%、70%、70%控制,单个项目支持资金原则上不超过 1亿元(全额补助的地区除外)。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项目原则上全额安排。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政策地区的建设项目,安排标准根据相关规定执行。申请享受特殊政策的地区在申报时应明确提出,并附政策依据及证明材料。其中,西藏及四省涉藏州县、南疆四地州、甘肃临夏州、四川凉山州、云南怒江州等地区项目原则上全额补助。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项目支持比例按西部地区标准执行,兵团向南发展项目按南疆四地州标准执行。
(三)组织实施
申请投资资金的项目,由项目单位按程序向项目汇总申报单位报送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资金申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
2、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生成的项目代码、建设内容、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等。
3、项目已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完成审批(核准、备案)情况。
4、申请投资支持的主要理由和政策依据。
5、项目建设方案。包括项目建设必要性、选址、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工艺方案、产品方案、设备方案、工程方案等。
6、项目投资估算。包括主要工程量表、主要设备表、投资估算表等。
7、项目建设资金保障情况。包括项目资金来源渠道和方式等。
8、项目实施进度。包括项目总体进度安排,以及项目已完成的建设内容和投资。
9、项目绩效效果。包括生活垃圾收转运和处理项目测算新增生活垃圾收转运能力和处理能力,污水处理设施项目测算新增污水处理能力。城镇污水管网项目测算新增污水管网长度,危险废物处置设施项目测算新增危险废物处置能力等。
10、相关附件。包括项目规划许可、用地审批、节能审查、环评等前期手续(如需办理)复印件,以及资金到位情况。
11、项目单位应当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特别是不存在重复申请其他中央预算内投资或中央财政资金的情况,并向项目汇总申报单位作出书面承诺。
政策依据——《污染治理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发改环资规〔2024〕337号
五、节能降碳
(一)支持资金
节能降碳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投资补助等方式。
(二)支持范围和标准
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各类项目性质和特点、中央和地方事权划分原则、所在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统筹支持各地节能降碳项目建设,适度向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碳达峰碳中和、能耗双控以及资源循环利用工作突出的地区、绿色产业示范基地等倾斜。
本专项重点支持重点行业和重点领域节能降碳、循环经济助力降碳等方向,重点支持内容包括:
1、碳达峰碳中和先进技术示范及应用项目。支持“双碳”领域技术水平领先、减排效果突出、示范效应明显的项目建设,重点支持列入绿色低碳先进技术示范项目清单的项目。支持国家碳达峰试点城市和园区使用生物质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替代化石能源示范项目。支持规模化碳捕集利用与封存项目建设。工业重点领域绿色低碳技术攻关项目通过其他资金渠道支持。
2、重点行业和重点领域节能降碳项目。支持电力、钢铁、有色、建材、石化、化工、焦化、纺织、造纸、印染、机械、数据中心等重点行业重点领域节能降碳改造,重点用能单位和园区能源梯级利用、能量系统优化等综合能效提升,供热基础设施节能升级改造与综合能效提升,中央和国家机关节能改造等。
3、循环经济助力降碳项目。支持园区循环化改造、国家“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和资源循环利用基地等升级改造,支持规模化规范回收站点和绿色分拣中心建设,以及废钢铁、废有色金属、废玻璃、废橡胶、废旧汽车、废旧电池、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旧纺织品、退役风电光伏设备等废弃物循环利用。支持退役设备再制造。支持以农林剩余物资源化利用为主的农业循环经济项目。支持可降解塑料、可循环快递包装、“以竹代塑”产品生产、废塑料回收利用。支持尾矿(共伴生矿)、煤矸石、粉煤灰、冶金渣、工业副产石膏、建筑垃圾等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支持生物质能源化利用。
4、其他。围绕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交办重大事项需安排支持的项目建设。
以上支持范围中,列入绿色低碳先进技术示范项目清单的参照技术攻关管理并按支持资金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控制,其他碳达峰碳中和先进技术示范及应用项目、重点行业和重点领域节能降碳项目支持资金按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20%控制,循环经济助力降碳项目支持资金按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15%控制,单个项目支持资金原则上不超过1亿元。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项目原则上全额安排。
(三)组织实施
申请投资资金的项目,由项目单位按程序向项目汇总申报单位报送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资金申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
2、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生成的项目代码、建设内容、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等。
3、项目已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完成审批(核准、备案)情况。
4、申请投资支持的主要理由和政策依据。
5、项目建设方案。包括项目建设必要性、选址、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工艺方案、产品方案、设备方案、工程方案等。
6、项目投资估算。包括主要工程量表、主要设备表、投资估算表等。
7、项目建设资金保障情况。包括项目资金来源渠道和方式等。
8、项目实施进度。包括项目总体进度安排,以及项目已完成的建设内容和投资。
9、项目绩效效果。包括碳达峰碳中和先进技术示范及应用项目、循环经济助力降碳等方向项目测算降碳成效。重点行业和重点领域节能降碳项目年综合能耗1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须提供节能诊断报告,详细说明项目能耗量、主要产品和设备能效水平、节能降碳潜力、改造措施建议和改造后节能降碳量等。
10、相关附件。包括项目规划许可、用地审批、节能审查、环评等前期手续(如需办理)复印件,以及资金到位情况。
11、项目单位应当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特别是不存在重复申请其他中央预算内投资或中央财政资金的情况,并向项目汇总申报单位作出书面承诺。
政策依据——《节能降碳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发改环资规〔2024〕338号
六、生态保护修复
(一)支持资金
生态保护修复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
(二)支持范围
安排地方的支撑体系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属于补助性质,由地方在转发和分解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时,按规定采取适当方式安排相关工程。有关地方应根据财政承受能力和政府投资能力,统筹采取加大地方财政投入、合理安排地方专项债券、规范和畅通项目融资渠道、鼓励和吸引社会资本特别是民间资本参与工程建设运营等措施,保障工程建设资金需求。
根据中央和地方事权,支撑体系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标准为:
1、中央本级建设项目和西藏建设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比例为 100%;
2、野生动植物保护及自然保护区建设、湿地保护和恢复、林木种质资源保护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比例为80%;
3、森林防火(不含森林防火应急道路)项目,西部地区(含按西部地区政策执行的地区及重点国有林区)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比例为 80%,其他地区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比例为60%;
4、森林防火应急道路建设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定额补助 30 万元/公里;
5、重点国有林区和内蒙古自治区国有林场管护用房建设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标准为新建或重建改造 35 万元/个、加固改造 25 万元/个、功能完善 10 万元/个;江西、广西、重庆、云南国有林场管护用房建设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标准为新建或重建改造 30 万元/个、加固改造 20 万元/个、功能完善10万元/个;
6、其他建设项目,依据相关建设规划(方案)批准的投资标准执行。
对于拟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的湿地保护和恢复、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工程地方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国家林草局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审查,审查核定的投资作为安排中央补助投资的依据。
(三)组织实施
省级发展改革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收到湿地保护和恢复、林木种质资源保护、林业管护用房建设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后,于 10 个工作日内转发下达已明确到具体项目的投资计划,20 个工作日内将打捆、切块项目分解落实到具体项目,转发分解下达文件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林草局,并及时在重大建设项目库中报备。
政策依据——《生态保护修复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发改农经规〔2024〕590号
七、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
(一)资金支持
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
(二)支持范围
重点流域是指纳入规划开展综合治理的流域和近海海域。规划是指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后印发实施,或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印发实施的水生态环境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综合治理等规划(方案)。
本专项投资重点支持与流域水环境质量改善直接相关的综合治理类项目,主要包括:江河水环境综合治理、湖泊水库水环境综合治理、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和源头治理、内源污染治理,以及推进水环境保护治理的其他工程。
国家发展改革委可根据专项投资规模、流域治理的总体要求和治理形势需要等,对年度纳入专项投资支持范围的流域和项目类型进行必要调整。
(三)组织实施
项目单位应当按程序向省级发展改革委报送资金申请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资金承诺函和综合信用承诺书。项目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1、资金申请报告应包括项目的规划依据、建设必要性和预期成效、前期工作批复情况、总投资及资金来源、年度投资需求、建设内容、绩效目标等。
2、可行性研究报告应结合本项目特点,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大纲及说明的通知》(发改投资规﹝2023﹞304 号)要求编制。
3、综合信用承诺书应包括承诺申报材料真实,项目单位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按照投资计划推进项目建设,及时准确上报进度数据和信息等。
政策依据——《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发改区域规〔2024〕352号
八、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
(一)资金支持
本办法所称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是指中央预算安排的用于国家公园、其他自然保护地和野生动植物保护、森林生态保护修复补偿、生态护林员等方面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
(二)支持范围
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1、国家公园支出用于国家公园生态系统保护修复、创建和运行管理、协调发展、保护科研和科普宣教、国际合作和社会参与。
2、其他自然保护地和野生动植物保护支出用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国家重要湿地(含国际重要湿地)的生态保护补偿与修复,特种救护、保护设施设备购置维护,专项调查和监测,宣传教育等;国家重点野生植物保护,国家重点野生动物保护、疫源疫病监测和防控、危害防控和补偿,以及其他致害严重的陆生野生动物的危害防控和补偿。
3、森林生态保护修复补偿支出用于天然林保护修复中长期规划(以下简称天然林规划)确定的森林资源保护管理、修复、补偿。
4、生态护林员支出用于脱贫人口受聘开展森林、草原、湿地、沙化土地等资源管护人员的劳务报酬。
5、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支持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的其他重点工作。
(三)组织实施
各省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完整规范做好资金项目储备,负责本省的项目组织、审核、汇总入库,要聚焦重点、集中力量,围绕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有针对性地组织储备入库,审核入库工作须于预算下达前完成,未纳入项目库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安排预算。其中:国家公园项目应当根据财政部当地监管局、国家林草局审核意见修改完善后入库。
国家林草局于每年10月15日前,结合当年资金安排,提出下一年度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提前下达各省预计数分配建议方案,报送财政部。
财政部于每年10月31日前,将下一年度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预计数提前下达省级财政部门,抄送国家林草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
国家林草局于每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中央预算后15日内,提出当年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各省分配建议方案,报送财政部。
财政部于每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中央预算后30日内,根据年度预算安排、国家林草局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等,审核下达当年资金预算,抄送国家林草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
接到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预算后,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在30日内分解下达,同时将资金分配结果报财政部、国家林草局备案,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
政策依据——《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财资环〔2024〕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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