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时速、改功率、改座椅......
部分商家为了迎合消费者
给电动自行车“加点料”
殊不知
“加了料”的电动自行车
不仅给群众出行带来安全隐患
也是将自己送入违法境地
近日,北仑交警大队接到群众举报,大碶一家电动自行车销售店涉嫌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加装多个“电瓶”)。于是,大碶交警中队立即组织对该店进行走访调查。
在违法事实与证人证言面前,店主周某对非法改装的行为供认不讳。民警对周某进行了严肃地批评教育,并依法对其非法改装、拼装、加装已登记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罚款。
电动自行车非法改装后
会大大增加行驶安全风险
广大电动车销售商和厂家
莫要因眼前的蝇头小利
不顾及他人生命财产安全
▲图片来源网络
《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电动自行车销售者、维修者拆除或者改变已登记电动自行车限速装置,导致电动自行车最高时速超过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电动自行车销售者、维修者改装、拼装、加装已登记电动自行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驾驶改装、拼装、加装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拼装车辆,责令恢复限速装置、拆除加装或者改装的装置;驾驶拆除或者改变限速装置导致最高时速超过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驾驶有其他改装、拼装、加装情形的电动自行车的,处五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驾驶人拒绝恢复限速装置、拆除加装或者改装装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先予扣留车辆,在代为恢复限速装置、拆除加装或者改装装置后及时退还车辆。恢复限速装置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加装或者改装的装置予以收缴。
每个交通参与者
都是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请广大群众自觉抵制
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违法行为
遵守交通规则
切莫以身试险
END
编辑丨吴丹萍
一审丨周碧波
二审丨章红勇
核发丨胡佳晓